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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司法解释明起实施

2014.3.14

  3月15日,最高法院制定的《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将正式实行,其中,知假买假不影响消费者维权的相关规定非常引人关注。

  对此,许多基层法官预计,此类诉讼会大幅攀升。

  新规去除两大诉讼门槛

  王晓宇是海淀法院民四庭法官,她以2012年的一起典型案件来解释新规。原告李某在华润超市购买了16包珍珠花菇和9包北海鱿鱼,总价近千元。随后,他以商品不符合《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的有关规定为由,起诉华润超市,要求商家承担十倍赔偿。

  法院在一审时查明,李某在1个月内先后在华润超市数十次购买同类食品,并以相同案由起诉,且李某的证据里没有任何医药单据可以说明他在食用涉案食品后有不良反应、身体受到损害。因此,法院驳回了李某的诉讼请求。

  李某上诉后,二审法院除支持一审判决观点外,还提出,李某的购买行为明显与正常的消费、食用行为相悖,存在极大的牟利意图,因此不符合消法有关消费者的定义,即“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二审法院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这个案子放到3月15日之后,可以预计原告能够胜诉。”王晓宇指出,新司法解释去掉了两大诉讼门槛。

  首先,《规定》写明: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法院不予支持。也就是说,“知假买假”行为不影响消费者维护自身权益。

  另外,按照我国民诉法规定,当事人“不受害”则没有权利提起诉讼,因此“吃坏肚子”成为状告不合格食品的前提条件,对此,《规定》也放宽要求,明确了“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支付价款十倍赔偿金或者依照法律规定的其他赔偿标准要求赔偿的,法院应予支持。”该规定说明,消费者主张食品价款十倍赔偿金不再以人身权益遭受损害为前提。

  八成职业打假瞄准保健品

  在最高法院公布新司法解释之后,很多人认为,职业打假人被“松绑”后将全方位地向不合格食品和黑心商家“进攻”,食品安全问题有望得到改善。

  “知假买假不影响索赔,对于统一司法尺度、打击无良商家、维护消费者权益、净化食品药品市场环境具有重要意义。”王晓宇介绍,由于此前限制严格,“十倍赔偿”的诉讼案件并不算多,预计今后将大幅增长,而更多民间力量投入打假行动是对公权执法力量的有力补充。

  但是,对于依靠职业打假人全方位改善食品安全环境,王晓宇并不乐观。她说,目前看,职业打假人最中意的目标是保健品,约占此类案件的八成以上。

  “保健品单价比较高,相对于药品,它的相关规范又比较宽松,所以漏洞就多,容易被打假人抓住把柄。”王晓宇介绍,外包装、保质期、广告词、配料成分、添加剂等都是保健品的“罩门”,“职业打假人”几乎对保健品的相关批文烂熟于心,很容易找到其不合格之处。对于百姓日常食用的副食蛋奶等,职业打假人并不太关注。

  “毕竟职业打假人是以挣钱为第一要务,想要更好地维护食品安全,真正的消费者必须投入进来,每个人都应成为食品安全的监督者。我认为这才是最高法院的立法初衷。”王晓宇说。

  四种典型“知假买假”都受保护

  王晓宇根据实际案例,总结出四种“知假买假”的典型情况。这些手段今后在维权时都将受到保护。

  超量购买:这是以往最常见的手段。比如某种保健品保质期为2年,消费者一下买了10年份。这种情况不符合正常生活需求,过去不受保护。今后,类似购买方式将被法院认可。

  多次购买:发现某种问题商品后,消费者多次购买,提起诉讼。同样,法院以往会认为是异常消费,实际上是以诉讼来营利,不符合法律有关消费者的定义。今后,法院将依据新司法解释支持这种做法。

  不食而诉:一些职业打假人明知某些食品存在问题,购买后不食用,直接提起诉讼。由于没有损害结果,法院以往不支持此类诉讼,今后,这一现状将改变。

  诱假买假:这种手段主要针对代理商。例如消费者明知某种保健品不合格,仍要求保健品代理商代购,付款后便提起十倍赔偿诉讼。由于商家有审核食品药品安全的义务,所以不能因消费者指定而盲目代购,一旦销售不合格食品药品,商家仍要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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