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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婴幼儿乳粉保质期不足1月 药店应醒目提示或提前下架

2014.5.16

   昨日,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发《关于药店试行专柜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的通知》,指出婴幼儿配方乳粉必须分区储存、专柜销售,对距保质期不足1个月的婴幼儿配方乳粉,药店应及时采取醒目提示或提前下架处理。

   进货:奶粉须实行分区储存专柜销售

   通知明确,实施连锁经营模式的药品经营企业、药品零售企业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经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备案,可以在药店专柜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

   药店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必须从国家公布取得许可的生产企业、进口商及产品名录中购进。婴幼儿配方乳粉必须分区储存、专柜销售。分区储存即婴幼儿配方乳粉与药品分开储存、分类陈列,设置醒目标志。专柜销售即在药店设立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专柜,并将产品分类陈列于专柜中。

   销售:产品全程须可查询、可追溯

   通知还要求,婴幼儿配方乳粉出入库要验收、登记,做到先入先出。要建立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销售品种、规格、数量、来源等内容,且销售台账保存不得少于两年。

   对距保质期不足1个月的婴幼儿配方乳粉,药店应及时采取醒目提示或提前下架处理。对不合格和过期、变质婴幼儿配方乳粉应采取退市和无害化处理。

   药店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必须对购进渠道、产品品种目录、批次号、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单据、运输环境、储存环境、销售环境等信息录入电子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产品全程可查询、可追溯。

   监管:须及时发布乳粉抽检结果

   通知要求,各州、市食药监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加强对药店专柜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的监管,重点对进货渠道、储存环境、销售环境、票据管理等进行检查,确保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

   通知还要求建立并实施婴幼儿配方乳粉风险监测和定期监督抽检制度。婴幼儿配方乳粉抽检覆盖全部企业、全部品种,抽检标准、程序和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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