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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项目管理:让法人责任与信用体系建设挂钩

2014.7.22

   “11号文中涉及到信用体系建设,这个信用体系怎么记录、评价,让我们知道自己的信用缺失在哪儿,可以怎样改进。”中科院软件所科研处副处长杨柳期待着国务院《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也就是他说的11号文中关于信用体系建设的内容尽快出台细则。虽是老话题,但此次《意见》再次强调强化项目承担单位法人责任,将其与信用体系建设挂钩。

  “科技部将会同有关部门,适时对法人单位承担国家科技计划项目(课题)实施情况进行绩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作为后续经费拨付的重要依据。”科技部相关负责人曾表示。近几年,科技部在推进国家科技计划管理改革的探索中,创新地推出了“法人责任制”,强调充分发挥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在国家科技计划以及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过程管理中的组织、协调、服务和监督作用。

  据了解,科技部正在加快建设国家科技计划信用管理系统,科学记录、管理和评价承担单位信用信息,据此作为评价研发基础的重要指标。信用优良的承担单位,优先考虑参与国家科技计划和国家创新基地建设。同时,对于拒不履行项目(课题)任务书中的约定责任造成一定损失以及违规操作甚至存在科研不端行为的项目(课题)承担单位,一经查实,视情节轻重采取通报批评、停止拨款、撤销项目(课题)直到取消其1—3年项目申报资格的处罚措施。

  为什么如此强调法人责任,科技部相关负责人介绍说,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对科技需求持续增加,创新复杂性增加,科研规模日益扩大,承担科研任务单位的类型和结构多样化,对科研活动的组织管理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课题实施更加需要在单位层面加强技术集成和统筹布局。国家科技计划项目(课题)过程管理中,项目承担单位占有重要地位,他们在了解项目研发信息、把握项目进度、加强资源整合、监督经费使用、促进技术转移和成果转化等方面具有明显优势。

  推行法人责任制后,承担单位在经费方面的主要责任是要加强对经费使用的管理监督与支撑服务。首先,按照有关国家科技计划经费管理办法要求,建立健全承担单位内部经费管理制度,完善内部控制和监督制约机制,认真行使经费管理、审核和监督权,对本单位使用、外拨项目(课题)经费情况实行有效监督。其次是加强间接费使用管理,按照项目(课题)预算中核定的金额,与合作单位共同安排好间接费用支出。间接费用中的绩效支出要充分尊重课题负责人的意见,注重发挥对一线科研人员的激励作用。另外,承担单位要为科研人员提供有关经费使用必要的政策咨询。

  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副院长宋淑英觉得强化科研项目承担单位法人责任是个好消息。“我们一直是法人管理,大院大所的项目一定是一个院的大目标,是国家的目标,不是每个科学家想干什么就干什么,拿来的经费也必须是完成院里总体的规划目标,所有项目都是院里统一再管理。”此外,她认为11号文中将科研项目中一些科目调整权利下放给法人单位,让科研单位和科学家们有更多自主权,这对科研人员是一种鼓励和激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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