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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检验检疫新规将影响到你的工作

2015.1.16

  ——继续暂停征收出口商品检验检疫费,持续减轻企业负担

  国家质检总局发布了《质检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停征和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有关工作的通知,自2015年1月1日起,暂停征收出口商品检验检疫费。对报检的所有出境货物、运输工具、集装箱及其他法定检验检疫物免收出境检验检疫费(不包括对出境人员预防接种和体检收取的费用,以及企事业单位承担与出境检验检疫有关的商业性自愿委托检测和鉴定、出境检疫处理、动物免疫接种工作收取的费用)。

  ——多种产品纳入强制性产品认证范围

  质检总局、公安部、国家认监委发布(2014年第12号联合公告)对部分消防产品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自2015年9月1日起,凡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的消防产品,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和未标注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的,不得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

  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发布2014年第6号联合公告,公告规定,对机动车儿童乘员用约束系统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自2015年9月1日起,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和未标注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的机动车儿童乘员用约束系统,不得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

  ——多种家电产品能效要求有新规

  国家发改委、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认监委联合发布2014年第18号联合公告,公告规定:《吸油烟机能源效率标识实施规则》、《热泵热水(机)器能源效率标识实施规则》、《家用电磁灶能源效率标识实施规则》(修订)和《复印机、打印机和传真机能源效率标识实施规则》(修订)均自2015年1月日起实施。意味着:2015年1月日以后进口的吸油烟机、热泵热水(机)器、家用电磁灶、复印机、打印机和传真机都必须在进口时按新要求加贴能源效率标识。

  ——取消旧机电备案工作,继续促进出口贸易便利化

  2014年12月31日,质检总局发布2014年第145号公告,调整了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管工作,取消了对进口旧机电产品实施备案管理。公告明确告知行政相对人,取消进口旧机电产品备案行政审批,明确进口旧机电产品的检验监管由装运前检验环节开始,具体包括装运前检验、口岸查验、目的地检验及监管三个环节。取消备案行政审批并不意味着淡化对进口旧机电质量安全管理,检验检疫机构会根据企业申报,在旧机电进口后及安装调试使用时加强事中、事后检验监管。更需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史上最严埃及装运前检验标准要求实施,对输埃企业提出更高要求

  2014年末,埃及因外汇储备和贸易逆差等原因,而出台限制中国商品进口的新法令,要求中国出口埃及的商品必须完全符合埃及本国标准。如果没有可适用的埃及标准,埃及认可6种标准为国际标准,即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EC)、欧洲标准(EN)、美国国家标准学会标准(ANSI)、美国材料实验协会标准(ASTM)和日本工业标准(JIS)。该法令将于2015年4月1日起实施。埃及的这一新法令,并不认可中国标准及合同要求,将导致大量出口商品因不符合该国标准要求而不能出口。

  ——汽车后续监管工作全面展开,切实维护消费者权益

  2014年10月份,质检总局就《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实施办法》面向全社会广泛征求意见,现已结束征求意见。办法规定,汽车产品生产者(从中国境外进口汽车产品到境内销售的企业视为进口汽车的生产者)是缺陷汽车产品的召回主体。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在本行政区域内负责进口缺陷汽车产品的召回监督管理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投诉汽车产品可能存在的缺陷等有关问题。质检总局和受委托的省级质检部门开展缺陷调查,可以进入生产者、经营者、零部件生产者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调查。

  ——食品安全法提交审议,进口食品检验有新要求

  在1月6日召开的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上,食品安全法的修订草案再次提交审议。文中规定,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或者首次进口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在进口商获得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准予许可的决定后,应当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提交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准予许可的决定;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进行检验。

  另,根据质检总局第145号令《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中第十二条“已获得注册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在其向我国境内出口的食品外包装上如实标注注册编号”规定要求,总局发出通知,要求自2015年1月1日起,所有进口奶粉也要按照上述规定要求,在标签上增加显示国外生产企业信息。

  ——多项国外技术性贸易壁垒措施开始生效

  欧盟新修订的电池指令对便携电池和蓄电池中镉和汞的限量进一步加严,2015年起,取消纽扣电池中的汞豁免。

  欧盟于2014年3月正式发布的新规:(EU)No 301/2014,要求与皮肤接触的皮革制品中的六价铬含量不得超过3 mg/kg。将于2015年5月强制生效。

  德国技术设备及消费品委员会(ATAV)公布了需要进行GS认证产品的多环芳烃(PAH)的管控要求。新要求主要变更有:第二类和第三类产品均按照玩具标准2009/48/EC分别划分为两类(2009/48/EC范围内的玩具和其他类产品),并分别赋予了限值。其生效时间为2015年7月1日。受影响的产品主要为:需要申请GS认证的电子电器、玩具、食品包装材料、塑料制品、橡胶制品、机械等产品。

  加州环境健康危害评估办公室在去年(OEHHA)将DINP添加到65列表中,要求在加州销售消费品的制造商对产品含有的邻苯二甲酸二异壬酯(diisononyl phthalate ,DINP)在警示标签上进行标示。该要求已于2014年12月20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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