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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种危险品进出境须报检

2016.1.29

  质检总局、海关总署日前发布联合公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检验检疫工作需要,同时结合海关总署2016年《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调整情况,质检总局对《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进行了调整,萘、砷、锂等41个海关商品编码的危险化学品需要实施进出境检验检疫。该规定自2016年2月1起正式实施,届时,没有办理检验检疫手续的上述危险化学品,将禁止进出境。

   近几年来,检验检疫部门对进出口危险化学品的检验监管要求相对严格,不但对危险化学品本身的危险特性实施检验,还要对危险化学品的包装容器实施鉴定。进口危险化学品申报时,除了应提供合同、发票和装箱单等外贸单证外,还需要提供进口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符合性声明、中文安全数据单和危险公示标签,对使用抑制剂的危险化学品,还需要提供抑制剂的名称、数量和种类等说明材料,同时,要求危险化学品的包装类别必须符合我国强制性标准的要求。出口危险化学品申报时,除了应提供合同、发票和装箱单等外贸单证外,还需要提供出口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符合性声明、《出境危险货物包装容器性能检验结果单》、危险特性分类鉴别报告、安全数据单、危险公示标签、中文安全数据单和危险公示标签,对使用抑制剂的危险化学品,还需要提供抑制剂的名称、数量和种类等。检验检疫部门对申报的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实施检验鉴定,对于不符合要求的危险化学品,可以在检验检疫部门的监督下实施技术整改,并经重新检验合格后允许进出口,对于无法实施整改的进口危险化学品,将实施退运或销毁,无法实施整改的出口危险化学品,将禁止出口。

   检验检疫部门提醒相关进出口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做好以下工作:一是应熟悉我国关于进出口危险化学品极其包装的法律法规规定,并做好法检的准备工作;二是进口企业应加强与国外供应商的联系沟通,在危险化学品装运前,按照我国强制性技术规范的要求,使用合格的危险化学品包装,并在包装上张贴危险公示标签、随附安全数据单等;三是相关企业及时与辖区检验检疫部门沟通,及时掌握最新的检验检疫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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