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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检总局:《进出口乳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实施公告

2013.4.18

2013年第53号

质检总局关于实施《进出口乳品

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有关要求的公告

  国家质检总局2013年1月24日公布的《进出口乳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52号,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13年5月1日起实施。为进一步明确《办法》的相关内容,保证《办法》顺利实施,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国家质检总局将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变化情况,对适用《办法》的乳品范围进行调整,并在国家质检总局网站公布。《办法》第二条中规定的乳粉包括牛初乳粉;乳基婴幼儿配方食品包括基粉原料。特殊医学用途婴幼儿配方食品不适用《办法》。

  二、国家质检总局对向中国出口乳品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实施注册制度。国家质检总局将公布境外乳品生产企业注册的相关规定,并给予企业一定的过渡期以完成注册工作。在过渡期内,未完成注册的境外乳品生产企业仍可以按《办法》要求继续向我国出口乳品。

  三、需要办理检疫审批手续的进口乳品(见附件1),应当按照《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25号)规定办理检疫审批手续。国家质检总局可以确定、调整需要办理检疫审批的进口乳品种类并在国家质检总局网站公布。

  四、无论《办法》实施之前是否有进口记录,自《办法》施行之日起从境外启运的某一产品从某一口岸第一次进口,均视为首次进口。该产品从同一口岸(指同一直属局辖区)进口的后续批次,视为非首次进口。境外生产企业、产品名称(包括产品品牌)、配方、境外出口商、境内进口商等信息完全一致的产品视为同一产品。

  五、首次进口的乳品,进口商或者其代理人报检时应提供相应产品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中列明的项目的检测报告,包括标准中引用的食品中污染物和真菌毒素的标准。

  非首次进口的乳品,进口商或者其代理人报检时应当提供首次进口时提供的检测报告和报检单的复印件,以及国家质检总局规定项目(见附件2)的检测报告。非首次进口检测报告项目由国家质检总局根据乳品风险监测等有关情况调整、确定,并在国家质检总局网站公布。

  首次进口的婴幼儿配方食品基粉原料(乳基预混料),进口商或者其代理人报检时应当提供对应产品标准规定的微生物、污染物和真菌毒素项目的检测报告。非首次进口的基粉原料应当提供微生物项目的检测报告。

  上述检测报告应与进口乳品的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一一对应。

  六、为进口乳品出具检测报告的检测机构,可以是境外官方实验室、第三方检测机构或企业实验室,也可以是境内取得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的检测机构。

  七、进口乳品的进口商或者其代理人在报检时如不能提供《办法》所要求的检测报告,应当提交书面材料说明理由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补充提交符合《办法》规定的检测报告。检验检疫机构审核材料后可先接受报检,并在收到进口商或者其代理人补充提交的检测报告后,对进口乳品实施检验。其间进口乳品应当按照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存放在检验检疫机构指定或者认可的监管场所。

  八、进口乳品安全卫生项目不合格的,再次进口时,进口商或者其代理人应当连续5批(指5个不同生产批次或生产日期)提供相应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中列明的项目(包括标准中引用的污染物和真菌毒素项目)的检测报告。如检测不合格项目为非法添加物,则检测报告应当包括该项目。

  九、进口乳品标签上标注获得的国外奖项、荣誉、认证标志等内容,应当提供经外交途径确认的有关证明文件。外交途径确认是指经我国驻外使领馆或外国驻中国使领馆确认。

  十、进口乳品的进口商应通过面向公众的媒体(包括企业官网)及时公布进口乳品的种类、产地、品牌等信息。

  十一、需做销毁或退运处理的不合格进口乳品,进口商完成销毁或退运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销毁或退运情况向检验检疫机构报告。

附件:1. 需要办理检疫审批手续的进口乳品种类

      2. 非首次进口乳品检测项目列表

  质检总局

  2013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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