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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制定最严食安行政追责制 加强食品安全监管

2014.7.30

   7月28日,岛城食品安全部门发布《青岛市食品安全工作行政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从7月起开始建立食品安全“行政追责制”,启动目前为止最为严厉的食品安全工作问责机制。一旦出现食品安全问题,各区(市)有关责任人视情给予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诫勉谈话或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撤职直至开除处分。

   记者了解到,岛城各区(市)政府应当加强对食品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食品安全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并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范围。各区(市)政府对本辖区内的食品安全工作负总责,组织、协调本区域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机制;统一领导、指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完善和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制,并对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进行评议、考核。各区(市)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食品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

   据此办法,各区(市)人民政府有十种情形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视情给予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诫勉谈话或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撤职直至开除处分。这十种情形包括:对本行政区域内投诉举报处置不力,造成危害后果或不良影响的;本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事故发生后未及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开展应急处置,造成不良影响或较大损失的;瞒报、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的;阻碍、干涉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履行职责,导致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阻碍、干涉有关部门对食品安全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查处的,等等。

   办法规定,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瞒报、谎报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在监管执法或食品安全事故查处过程中收受贿赂的,参与、包庇或纵容食品安全违法犯罪三种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开除处分。此外,办法还规定了十种给予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诫勉谈话或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撤职直至开除处分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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