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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恶化责任如何追究?

2015.7.03

  日前,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开展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试点方案》和《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等文件,展现生态文明建设的制度保障体系再进一步。其中,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党政同责等一系列新的制度设计,颇受关注。

  领导干部任职一地,一般会经历任中审计、经济审计等“廉政审计”。现在多了一条:自然资源资产审计。此前不久,我们刚刚推进了法官判案的终身负责制。一些地方也在探索建筑质量的终身负责制。现在,则多了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一项事态,如果要求有人终身负责,说明要么这件事特别重要(比如建筑安全关乎人命),要么说明特定人在这些事情上负有重要责任(比如法官于判案以及官员于环保)。无论是自然资源资产审计,还是生态终身追责,都彰显了领导干部在当下生态文明建设中的责任和重要性。官员不仅要自省在经济上是否干净,也要警醒在环境上是否干净,否则都会误了前程。

  实际上,这样的制度设计,解决的正是以往一些扭曲政绩观的外部性问题。拿环境污染来说,经济学上早就界定了污染行为的外部性特征。就是说,污染的后果往往需要他人和外部社会“埋单”。因此,为遏制污染,必须要污染主体对外部进行经济“补偿”。从这个角度看,一些官员当中存在的以污染环境谋取发展的政绩观,不也具有外部性吗?但这种外部性长久以来并未得到解决。

  一些官员在任内为谋求个人的靓丽政绩,搞大干快上,或过度开发自然资源,或上马高消耗甚至污染项目。结果,短期内拉动了GDP大幅增长,但制造了自然、人与社会之间的紧张。问题是,这些官员本身可能什么事儿没有。他可能还会获得升迁。这其实和一些企业污染环境的动力机制一样——把恶果留给他人,自己得到好处,不会受到惩罚。如此,不仅带来自然环境的恶化,还会污染政绩观“生态”,使得更多官员可能效仿。这对其他认认真真实施生态保护的官员也是一种不公。

  新环保法被誉为“有牙齿的老虎”,就是因为它规定要对污染企业实施重罚。如果说,新环保法强化了对企业污染行为外部性问题的解决。那么,此次中央深改组会议强化的正是对官员扭曲政绩观外部性问题的解决。必须让那些对一地环境恶化负有监管不力责任,乃至在背后起推波助澜作用的官员付出代价,甚至阻断其仕途,才会扼杀粗放发展这样一种“病毒”在广大领导干部中的传播,令生态文明在制度化保障中得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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