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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税草案:排污费的另一个翻版?

2016.9.02

   8月28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初次审议环境保护税法草案,草案拟将现行的污染物排污费制度改为环境保护税制度。

  虽然在环保税前,我国执行的污染物排污费制度引发了诸如地方政府部门干预过多等诸多问题,但此次草案的公布仍引起了广泛的争论,包括草案对机动车、船舶和航空器等流动污染源的排放实行免税是否合理,税额标准高于原有的排污费是否将加大企业的负担以及为何没有将二氧化碳排放纳入征收范围等。

  作为对原排污费的“费改税”延伸,草案究竟意义几何,是否是换汤不换药,一切似乎还没有明确答案。

  端掉地方保护主义

  毋庸置疑的是,现行的排污费制度在解决污染问题的同时,也带来了相当多难以遏制的现象。

  虽然我国已颁布《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但很多地方政府出于地方保护主义原因,能真正做到按条例办事的并不多,特别是一些依赖征收排污费来增收的地方政府。

  为此,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资源与环境政策研究所副所长常纪文告诉《中国科学报》记者,未来一旦可以由税务部门来征收环保税税款,且环保部门配合,将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排污费制度带来的如执法刚性不足等诸多隐患。

  “这是因为一旦改为税收体制,地方政府就不能随便‘拍脑袋’想减免就减免,想增收就增收。”常纪文认为这将侧面对我国节能减排任务产生有利影响。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经济法研究室副主任刘洪岩也认为,今后“费改税”可以实现两个具体的功能:一是从根本上改变原有的执法乱现状,从此变成有法可依,对于地方政府来说有相当的约束作用;二是可以实现一定的市场公平竞争,不仅不是加重企业负担,反而会规范整个市场。

  由于征税可以做到一视同仁,刘洪岩表示,这就避免了排污费在操作上产生的一些地方政府的灵活性过大。“他们可以根据自身和企业的关系好坏来决定征收标准,而这无形中造成某些企业的负担过大。”所以他认为对于相当部分企业来说,征收排污费所需承担的负担并不一定比征收环保税要轻。

  目的是清洁生产

  诚然,要想让此次草案不再只是排污费的另一个翻版,或只是法制化了,还需要进一步明确此次环保税的征收意义。

  为此,刘洪岩认为,如果此次征税能够促使更多企业提高自身的清洁生产能力,并将其视为产业升级的动力,将能够让企业更好地承担起社会责任,而不只是一种负担。

  “总的来说中国近几年的经济下行压力是巨大的,而税收方面按照世界水平来讲也算指数比较高,对企业减负的确会造成压力。”但另一方面刘洪岩也不否认,如果能够通过征税达到清洁生产的目的,这才是税收的意义。他表示在北京、上海以及武汉等地排污费早已提高,而如果此次环保税的税额高于原有排污费,是可以有效遏制污染物的排放的。

  对于二氧化碳之所以没有纳入此次征税范围,常纪文告诉记者,环保税法草案是针对于排污行为进行征税,针对的是行为本身。

  刘洪岩认为不只是二氧化碳,包括生态、自然资源等都应该纳入到征税中,他表示现在探讨的只是狭义的环境保护税。

  “其实二氧化碳并不属于污染物,而是环境影响物质。现在我们只是将污染物纳入征税范围,但从严格意义上来说,二氧化碳是应该纳入这个范围。”但刘洪岩也强调,很多国家目前都实行碳税,我们也应该借鉴别国经验。

  流动污染源存争论

  不可否认的是,如今环保税草案仍旧存在很多争论,包括哪些该征,哪些不该征,哪些应该先征收,哪些后征收等,学界以及官方仍持有不同意见。

  对于草案“对机动车、船舶和航空器等流动污染源排放的应税污染物实行免税”方面,刘洪岩表示,这是一个明显的缺陷,征收环保税,其范围应该是根据不同的排放情形。“应包括水污染、空气污染、固体废物以及碳排放等,草案在这方面的确是关注度不足。”

  “这次税法修订是本着先易后难逐渐展开的。当时也考虑到在征税过程中,有些问题是很难进行控制的,因为计算起来也比较麻烦。”刘洪岩认为,对航空器等流动污染源的排放未来纳入征税才是合理的,但考虑到中国航空器的碳排放问题和促进产业发展等相关因素,从国情出发考量所以还暂时没有纳入征税。“另外一个因素是这类事件的征收成本可能过高,而高于税收额的征收成本也是目前无法实施征税的重要原因。”

  “北京、上海等地是可以考虑征收机动车等流动污染源排放的环保税的,此外,全国方面也可以考虑征收航空器污染源排放的环保税。”为此常纪文举例,一架飞机相当于几百辆汽车的排放量,今后还会有更多家用小飞机出现。他认为,对航空器和机动车等是否征收环保税应该授权国务院来做进一步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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