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公众号

关注公众号

手机扫码查看

手机查看

喜欢作者

打赏方式

微信支付微信支付
支付宝支付支付宝支付
×

地下水质监测遭质疑:标准20年未变

2013.3.28

  国土资源部公开"地下水水质监测报表"和"北方地下水污染调查报告"

  地下水在变,监测标准20年不变

  国土资源部日前公开我国地下水质监测数据。从这些数据中,除可窥知部分地下水质状况外,有专家敏锐地发现,地下水质监测机构沿用的还是20年前颁布的《地下水质量标准》。20年来,《标准》还是那个《标准》,但地下水中的污染物已不是原来模样。旧标准管用20年背后,交织的是固化的部门利益、老旧的监测体系以及滞后的法律监管。

  综合《京华时报[微博]》、《21世纪经济报道》报道

  北京律师黄乐平等三人2月25日曾致函国土资源部,申请公开全国地下水监测详情。3月25日,三名律师收到书面回复,一并寄达的还有厚达400页的水质报表。

  专家分析指出,报表呈现的总体水质状况可能与现实不符,中国目前使用的地下水质量标准仍是20年前的,早已过时,建议重新制定标准,例如将《地下水质量标准》升级为《地下水环境质量标准》。

  用20年前的标准做检测

  3月26日,知名环保专家、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研究员赵章元查阅了国土资源部寄达的这份水质报表。

  赵章元初步分析,报表检测的项目,使用的是国家技术监督局1993年制定的《地下水质量标准》(简称《标准》)。该标准中,地下水质量的分类指标共有39 项,而国土资源部此次公开的报表中,监测数据为36项指标,包括《标准》中的23项。已监测的另外13项,则不在标准中。

  这13项是什么指标,不得而知。《标准》显示,除要求监测的指标外,监测项目还应包括"反映本地区水质问题的其他项目".

  报表前言介绍,该表是依据我国31个省级地质环境监测总站(院、中心)上报的2011年度国家级监测点地下水水质监测数据汇编而成。不在标准中的监测项目,或是"本地区水质的其他项目".

  但《标准》要求监测的39项指标,有16项不在公布的范围内,包括总大肠菌群、细菌总数、滴滴涕(DDT)等。这些是水污染常规分析指标,反映水体受到生物性污染的程度。赵章元指出:"像钾离子、钠离子等一些物质,属于无关紧要的,不测也可以,但大肠杆菌和细菌总数,是必须要测的,但报表中却没呈现。"

  赵章元认为,1993年制定《标准》时,地下水主要的污染物是无机物,如今最大的污染来自有机物,"但《标准》中,没有有机物的监测项,比如石油烃。20年没有改变,根本跟不上水质变化的速度。这说明标准本身已经过时了,应该重新制定。"

  建议制定《地下水环境质量标准》

  在国土资源部回复北京律师信息公开申请的同时,国土资源部下属科研机构近日出台了中国北方地下水污染调查报告。

  该项调查选取了与人类活动密切相关的有毒有害物质作为污染指标进行评价。根据调查,华北平原有12.2%的地下水不同程度遭受了"三氮"污染;7.6%的地下水遭受了重金属污染。重金属污染中以铅污染最为严重,铬(六价)污染次之。

  华北平原有毒有害有机物超标率较低,但检出率较高,局部污染比较严重。遭受挥发性有机物污染的地下水占总取样点数的24.62%,主要为轻污染的地下水。

  调查项目组认为,华北平原自20世纪70年代末期以来,社会经济发展迅速,城市化进程加快,人类活动加剧使得地下水污染状况日趋加重。

  大量未加处理的工业、生活污水通过渗坑、渗井、排污渠向地下、地表排放,是造成各类地下水污染的主要原因。同时,调查统计显示,华北平原每年施用化肥约 658万吨,施用农药总量约65600吨,也加剧了"三氮"污染。有毒有害有机污染物污染则主要由石化企业产生的固体废弃物所造成。

  环保部的一位官员向记者表示,华北平原地下水的污染成因复杂,有的是地质环境本身天然造成的某些污染物超标,有的是人类活动造成。"现在我们只有《地下水质量标准》,这主要是评价地下水本身质量的标准,而无法反映人类活动对地下水水质的影响。因此国家应尽快制定《地下水环境质量标准》。"

  多头管理、立法滞后,制定新标准困难

  《标准》能够管用20年的背后,原因之一是多头管理带来的部门利益。

  盯着地下水质的有三个部门:国土部、水利部和环保部,三部门分别管理地下水监测、地下水开采和地下水环境。国土侧重地质灾害防治,水利重点关注水文水量,环保则注重水质以及监管污染源。尽管如此,三大部门、几万人围着地下水忙碌了数十年,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却举步维艰:数据缺少、法律缺失,监测井历经十年没建起来,高标准修复已被污染的地下水似已成奢望。

  监管力度之难,往往最常被提及的原因是地下水的隐蔽性:看不见、闻不到,没法像灰霾一样诱发猛烈的集体关注,若要治理,还费时费力费钱。就地下水监测站联合建设一例,水利部和国土部磨合了七年才修成阶段性正果,包括部门的副部长、司局长等对等级别人物的大小会议,由科研院所出面的讨论则多达几十次。

  从事地下水研究60年的环保部咨询专家、卢耀如院士,毫不避讳地提出其中的要害,"责权不清,部门利益".

  《标准》制定严重滞后的另一原因是,现有的法律严重滞后。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冷罗生表示,中国规范地下排污方面的法律主要是《水污染防治法》,但是,"这部法律中许多技术性条款,诸如监测标准、水质标准、水环境容量等规范严重滞后,现实中就出现了立法赶不上变化,法律不够用的现象。"

推荐
热点排行
一周推荐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