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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惠尹:对毒奶粉监管不力不是渎职而是犯罪

2010.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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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就在08年奥运会圆满落幕后不久,毒奶粉事件的曝光如同一枚重磅炸弹,立时三刻将满满地笼罩在神州大地上方的喜悦气氛炸了个天翻地覆,让无数人和企业的生存路径随之改变。但是随着时间渐渐流逝,毒奶粉事件的受害婴幼儿陆续经治疗后出院,三鹿集团被清算和收购,以及多家奶制品企业"为消费者提供安全奶粉"的信誓旦旦,毒奶粉所带的伤害和风波渐渐平复。

  就在几乎所有人都以为三聚氰胺即将和四环素,六六六等名词一样进入故纸堆的时候,上海熊猫炼乳、陕西金桥乳粉、山东"绿赛尔"纯牛奶等等,接连爆出的乳品三聚氰胺超标案。这些被查处的乳制品,无一例外地使用了2008年未被销毁的问题奶粉做原料。据一位监管人员透露,当时三鹿奶粉事件有牵头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处置,但在问题奶粉的处理这一环节并没有明确责任。地方政府一方面是暂时没有好的办法来处理,另一方面也是分了轻重缓急,但事情一拖就这样拖下来了。

  这个说法难以服众。即使没有毒奶粉事件,相关政府机构对食品安全的监管,对三聚氰胺的严防死守都属于日常的职责范畴。仅仅对08年的问题奶粉监管不力就导致三聚氰胺重出江湖?难道所谓的监管只负责纯三聚氰胺的添加问题,加在奶粉里三聚氰胺就不是三聚氰胺?果然读书人偷书不是偷而是窃。

  导致政府机构监管不力的原因除去职责不明,官僚主义,形式主义,甚至权钱交易等负面原因之外,为地方企业保驾护航,为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类似的所谓积极动机也是原因之一。"在社会经济发展的初级阶段,对企业经营活动中的失误要给以最大限度的宽容和理解",正是在这样的精神的指导下,地方政府对当地企业惟GDP论英雄,往往对生产经营过程中的违法行为睁一眼闭一眼,对上级政府严格监管的命令虚以委蛇,甚至明一套暗一套,还美其名曰:"建立自然秩序的市场经济社会。"

  诚然,提倡自由贸易,平等竞争是《国富论》的作者亚当。斯密的基本观点。但是绝对的自由贸易的前提是绝对理想化的平等社会。绝对理想化的平等社会这个前提不存在也就决定绝对的自由贸易不可能存在。身为公共事务的管理者和服务者的政府机构的存在价值和主要职责之一就是避免企业通过信息不对称损害消费者的利益。

  在奶制品的消费中,消费者不可能通过对食品外观的观察和说明书的描述清楚地洞悉产品的真实品质,只能依靠食品质量检查和监督机构的有效监管并提供及时准确的信息来维护自身的权益。

  地方政府对本地食品企业违法行为的有意放纵,在短时期内可能增加社会的生产总值,但是"你可以在一段时间里欺骗所有人,或者在所有的时间里欺骗一部分人,却绝不可能在所有的时间里欺骗所有人",总有一天,公众会发现真像,对政府相关机构的信任也会随之降低,甚至崩溃。

  政府公信力依赖于社会成员对普遍性的行为规范和网络的认可而赋予规范和网络的信任,并由此形成社会秩序。当公众不再信任政府,遵守社会规范和维护社会秩序的自觉性和能动性就会降低,随之而来的是整个社会成员人与人之间进行社会互动时的成本增加。如果说政府不被信任的直接受害者是政府的话,那么由单个公民及其形成的各种组织所构成的社会则是间接或最终受害者。以提高人民生活水平为遮羞布放松监管换来的生产总值增长,与互不信任的社会关系中受损的社会和个人利益相比不过是九牛一毛,得不偿失。

  这仅仅是经济上的损失,尚可能弥补和纠正,最无法弥补同时也是无法令人原谅是对人身的伤害。人身权利不受侵害是天赋的不容侵犯的自然权利。但是那些因为毒奶粉而躺在医院里的肾结石婴幼儿小小年纪就要承受成人的违法后果。08年因毒奶粉接受治疗的婴幼儿达4万多名。更令人发指的是如此惨重的伤害后三聚氰胺依然阴魂不散。如果说使用毒奶粉的生产厂商是主谋的话,那么以保护经济发展为名,无视监管责任,放任厂商的违法行为的相关政府机构就是帮凶。对问题奶粉监管不力不是渎职,是犯罪。

  所谓的发展权必须以生存权为基础。人身的安全和健康失去保障的发展如同无根之木,再耀眼也不过是海市蜃楼,昙花一现。更关键的是,以人民的健康生命为代价,以公共利益的损害为远景的发展完全背离"为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为目的的发展目标,这样的发展宁可没有。导致社会和经济这样畸形发展的厂商要严惩,监管不力,即使没有查出权钱交易等腐败行为的领导干部同样应该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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