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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星“冻卵”涉嫌违规

2015.7.15

  因徐静蕾等女星透露自己“冻卵”,“冻卵生子”连日来成为街头巷尾热议的话题。很多女性认为,冻卵技术的发展给女性独立带来“福音”。而一些医学界人士则认为,延缓生育时间“去未来生孩子”得不偿失,不值得提倡(7月14日《南方日报》)。

  技术,让一切皆有可能。正如徐静蕾将其解读为“世界上唯一的后悔药”一样,“冻卵”为女性提供了更多选择,却也带来了诸多道德伦理和法律疑难问题:“冻卵”在法律上属于人还是物?能否像普通的物一样转让、赠予、继承?通过人工辅助生殖技术使“冻卵”发育成生命的,胎儿与供卵者、代孕者是何种法律关系?

  目前,我国没有调整“冻卵”等辅助生殖技术的专门法律法规,根据《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伦理原则》等行政规章,我国的辅助生殖中心只允许为做试管婴儿的妇女冷冻卵子,申请人须身份证、结婚证、生育证明“三证”齐全,而且夫妻双方都到场才能开展冻卵手术。而为他人捐卵仅限于做试管婴儿的妇女冷冻卵子过程中多余的卵子、并经夫妻双方都同意后才可以捐赠。简言之,我国未婚女性不得实施自体存卵和为他人捐卵手术。

  令人费解的是,不仅诸多明星宣称自己“冻卵”,未婚女性为生育保险而冷冻卵子的新闻也不断见诸报端。为何一种非法行为反而成为潮流和时尚?一方面,在于相关规章效力低、调整范围有限。在“冻卵”等辅助生殖技术运用中,涉及捐卵者、代孕者、买家、医疗机构等多种法律关系,而卫生部与科技部发布的行政规章仅可以约束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相对于区区几万元的罚款,可观的利润可能驱动一些医疗机构、医务人员主动违法。

  另一方面,数以百万计的失独家庭、女性癌症患者群体、高龄女性形成的巨大市场需求,推动了海外冻卵和卵子黑市交易的发达。在美国加州人口不到20万的尔湾市(I““i″“)就有好几家冷冻卵子技术中心,仅一家中心每年做“冻卵”手术的顾客就有2500多名,多来自中国大陆。媒体还多次曝光北京、上海、武汉等代孕业务较集中的地方黑市卵子交易猖獗,公然根据年轻女性学历、相貌、身高等指标将卵子标价3万到10万元不等。

  显然,对巨大的市场需求和日新月异的人工辅助生殖技术采取“鸵鸟战术”,简单生硬地一禁了之,客观上使得“冻卵”无法可依、辅助生殖市场良莠不齐,不仅危及对这一技术寄予厚望的女性的生命健康,还严重贬损法律权威。近年来的广州八胞胎事件,夫妻离婚、一方身亡、两人身亡等冷冻胚胎纠纷,屡见不鲜的代孕纠纷等,折射出辅助生殖技术引发的社会问题渐出端倪,并在发展中逐渐形成了一种恶性循环。如果说法律规则是社会公平正义的底线,那么这条底线是被用来丈量、约束和惩戒人的行为的,是让人从内心深处生出敬畏的,而不是冷眼旁观种种乱象而无所作为。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利用法律手段来约束“冻卵”等辅助生殖行为已经迫在眉睫。如何加强顶层设计,在保障大多数人的利益的同时,最大限度地消减与实施技术进步相伴生的道德伦理问题,考验着政府的管理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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