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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员检测水质出误差,赔偿虾农经济损失九万元

2008.8.29

8月27日,新疆兵团农六师五家渠垦区法院审理了一起因检验员检测水质出误差,造成五家渠养殖户经济损失的案件。

2007年5月,吴振准备在五家渠养殖南美白对虾,为了科学养殖,吴振找到陕西某大学水资源与环境工程系测试中心的工作人员王丽,检测自己租用鱼池所用水井的水质。王丽收取了检测费后,检测了吴振空运至陕西的水样,并出具了水质分析报告。该报告的数据经养殖南美白对虾的技术人员确认,适合养殖南美白对虾。

同年6月12日,吴振从青岛购虾苗145万尾,空运至五家渠。当日投放鱼池的虾苗一切良好,第二天,发现虾苗狂游,第三天虾苗大量死亡。经随虾苗同来的技术人员检测,系水质不适合造成的。

随后,吴振把王丽起诉到五家渠垦区法院,要求王丽赔偿虾苗款、交通费、技术服务费等共计116875元。

法院认为,王丽收取了检测费后应为吴振带去的水样做全面客观的分析检测。因王丽出具的水质检测报告数据有误差,造成吴振直接经济损失116875元,王丽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最终经法院调解,王丽赔偿吴振经济损失9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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