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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印发《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隐患报告制度》

2016.10.14

  为了更好履行卫生计生部门法定职责,保证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数据真实性和准确性,提高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技术机构报告食品安全隐患的及时性和规范性,近日,湖北省卫生计生委印发《湖北省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隐患报告制度》(以下简称《制度》)的通知(鄂卫生计生通〔2016〕103号)。

  《制度》要求,承担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任务的各级疾控机构和医疗机构应当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和监测方案开展监测工作,保证监测数据真实、准确并按照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和监测方案的要求报送监测数据和分析结果,发现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表明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应及时向主管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告。在汇总和复核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信息中,发现可能存在区域性或普遍性食品安全隐患的,应及时提交食品安全隐患专题报告。

  《制度》对食品安全隐患进行了定义,包含以下三种情形:在食源性疾病监测中发现可能引起食源性疾病的可以食物或致病因子/因素、在食品污染物及有害因素监测中发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物或污染物、在食品污染物和有害因素监测中发现非法添加物及新的有害因素。《制度》还对食品安全隐患的报告时限做出了明确规定,要求发现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技术机构应在2日内向主管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告。

  《制度》指出,食品安全隐患信息仅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提供信息线索,不作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采取监督执法措施的依据,不对外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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