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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提高中部能源基地发展水平

2012.9.12

  中部地区作为全国重要能源基地的提法再次被国务院重申。

  日前,国务院办公厅公布《国务院关于大力实施促进中部地区崛起战略的若干意见》(下称《意见》),这是2006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中部崛起的若干意见》实施后,高层再次聚焦中部崛起。业内普遍认为,《意见》就提高能源原材料基地发展水平、大力推进节能减排等作出明确阐述,这必将为中部地区能源和节能环保产业快速发展提供新的契机。

  事实上,经过近年来的努力,中部地区“能源原材料基地”建设取得了明显进展。据国家发改委相关负责人介绍,2011年中部地区原煤产量突破12.5亿吨,比 2005年增长36.6%,煤炭行业集约化、规模化水平大幅提高;电力总装机容量达到2.2亿千瓦,是2005年的1.9倍。

  这些成就有力支撑了中部地区的经济发展。按照今年上半年的统计数据,中部六省的经济增长速度全部超过10%,明显快于同期全国经济增长速度——7.8%。

  鉴于中部地区在新时期国家区域发展格局中占有的重要战略地位,新近出台《意见》再次着重提出,要提高该地区能源原材料基地发展水平。

  在发展煤炭等传统一次能源方面,《意见》强调,继续推进晋北、晋东、晋中、淮南、淮北和河南大型煤炭基地建设,积极淘汰煤炭落后产能,加快实施煤炭资源整合和兼并重组,培育大型煤炭企业集团;支持在长江沿岸规划建设大型煤炭储备中心;加强煤层气资源开发利用,鼓励采气采煤一体化。

  在发展电力、可再生能源方面,《意见》明确,要加快大型火电基地建设,合理规划建设水电站,支持发展太阳能光伏发电和风力发电,因地制宜推广分布式新能源发电,稳步推进水电新农村电气化县、小水电代燃料和农村水电扩容增效等项目建设,提高可再生能源在能源结构中的比例。

  此外,《意见》还表示要大力推进节能减排,加大惩罚性电价、差别电价实施力度和范围;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推进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试点,支持湖北省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合理确定碳排放初始交易价格。《意见》还提出要加大财税金融政策支持力度,积极推动将煤炭等纳入资源税改革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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