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办疾控发〔2010〕1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教育局: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的规定,为加强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卫生部会同教育部制定了《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规范(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七月

  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规范(试行)

  为加强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有效防范学校结核病疫情的传播流行,确保广大师生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特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所指的学校包括各级各类学校和托幼机构。

  一、职责分工

  依据《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按照属地管理、联防联控的工作原则,在地方政府的领导下,卫生、教育等部门密切配合,共同监督和指导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和学校做好结核病防控工作,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的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格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