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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发环保典型案例:企业致水体污染判赔1.6亿

2017.3.08

  最高法7日发布的一起环境公益诉讼典型案例中,六家企业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物交给无资质的相关公司,偷排进河流中,导致水体严重污染,最终被告企业被判赔偿环境修复费1.6亿余元、鉴定评估费用10万元及诉讼费。

  7日上午,最高法在北京召开新闻通气会,发布十起环境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最高法环资庭副庭长魏文超介绍,2015年1月至2016年12月31日,全国法院共受理社会组织和试点地区检察机关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一审案件189件、审结73件,受理二审案件11件、全部审结。其中,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一审案件137件,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一审案件51件,行政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审案件1件。

  记者注意到,在最高法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中,最高法审理的江苏泰州水污染公益诉讼申请再审案和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中华环保联合会诉德州晶华集团振华有限公司大气污染公益诉讼案入选了2016年度人民法院十大民事行政案件。

  其中,江苏泰州“天价”环境公益诉讼案备受关注。2012年1月至2013年2月,被告锦汇公司等六家企业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物废盐酸、废硫酸总计2.5万余吨,以每吨20到100元不等的价格,交给无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相关公司偷排进泰兴市如泰运河、泰州市高港区古马干河中,导致水体严重污染。

  最终,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六家被告企业赔偿环境修复费用共计1.6亿余元,并承担鉴定评估费用10万元及诉讼费用,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一审判决,并对义务的履行方式进行了调整。

  最高法认为,该案由社会组织作为被告、检察机关支持起诉,参与主体特殊、涉案被告多、判赔金额大、探索创新多、借鉴价值高,对水污染案件的处理具有一定的示范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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