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新版《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正式公布。与2011年5月发布的初稿相比,新版抗菌药限令的限制力度明显缓和。

  新版限令征求意见稿要求,抗菌药物分级管理目录由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在同一医院内,同一通用名称抗菌药物品种,注射剂型和口服剂型各不得超2种;处方组成类同的复方制剂1-2种。具有相似或相同药学特征的抗菌药物不得重复采购。医药机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调整周期原则上不得少于一年。如果医疗机构因临床需要采购抗菌药物品种和品规超过规定,须向省级卫生部门提出申请。中级以上医师可授予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权,高级医师可授予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权。

  医疗机构负责人被指定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第一责任人。但征求意见稿未对各级医疗机构使用抗菌药物的种类进行限制。5月份的征求意见稿曾要求,三级医院购进品种不得超过50种,二级医院购进品种不得超过35种。本次则仅强调制定“本机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严格控制本机构购用抗菌药物品种数量。”医师出现“抗菌药物考核不合格”等情形会被取消处方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