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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者言:处理渔业污染事故难在哪?

2013.10.18

  工业化、农村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往往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地表水质,进而更容易引发渔业污染事故。而由于造成渔业污染的成因复杂,认定困难,使得基层环保工作人员对这类案件的调处十分困难。

  案件回顾――

  7月10日下午,有群众电话反映江苏省窑湾镇王楼与堰头之间,鱼塘内大量鱼死亡,称是上游来水污染的。新沂市环保局草桥环境监察中队经过与举报人联系,确认在窑湾镇王楼小新河庄林段拦河养鱼出现死亡,死鱼累计近10万斤。

  随即,窑湾镇政府、环保、渔政部门分别在接访后对死鱼原因进行了排查,3家单位最终给出的综合调查结论为:该区域养殖户投放的鱼苗数量多,养殖密度大;时值气温高、天气闷,养殖户的机械增氧能力不足;长期的鱼类粪便沉淀,未及时清淤,影响水体水质。此外,加之水利部门因排涝放水,河道水位先降后升,也导致鱼类缺氧或来水冲呛而死。

  然而,对于这样的认定结论,渔业养殖户并不接受。根据举报人孙守仁介绍,造成死鱼的原因是小新河北部窑湾镇官场村的一家塑料颗粒加工点排水所致。

  对于这家塑料颗粒加工点,其实早在2012年6月,新沂市环保局已经函告窑湾镇政府要求对其实施关闭取缔。

  根据举报人提供的线索,环境监察人员对废旧塑料加工点做了进一步检查。检查发现,这家废旧塑料加工点院内堆积有废旧塑料,现场检查时虽未进行生产,但清洗池内存有废水,其排水口与门前沟渠相通,而且沟渠通过区域水网汇入小新河。目前,这家加工点的业主已经外出打工,对于渔业养殖户所提及的损失认定及赔偿都难以落实到位。

  问题得不到解决,渔业养殖户多次向有关部门进行上访。为此,徐州及新沂市主要领导均对此做出过有关批示,要求尽快解决。

  哪些情况容易引发渔业污染?

  当前,以下几种情况最容易引发渔业污染事故:

  一是严重超标污水集中下泻。典型案例为,与新沂市相邻的石梁河水库上游地区在未履行排污告知义务的情况下,突然将上游存积的大量污水下泻,致使97个网箱养殖户网箱内的鱼类大面积死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600多万元。

  二是面源污染造成水体本底不好,在不利的气象水文条件下,导致水质恶化。

  三是点源污染企业虽然达标排放,但由于污染物的富集和水体自净能力的弱化,在不利的气象水文条件下导致水质恶化。

  四是排污者的事故性排污导致水质急剧恶化。

  五是自身喂养管理不当、他人投毒等其他原因都会引发渔业污染事故。

  调处渔业污染难点在哪里?

  这些原因引发死鱼污染事故后,相关的调处及后续赔偿落实都是摆在基层监管人员面前的现实难题。难点都集中在哪里呢?

  一是收集取证难。因为水污染事故的突发性、时效性和不可重复性,致使证据收集比较困难,突发性的水污染事故发生后,待有关人员赶到现场时往往“水过境迁”,这时获取的监测数据有时不能直接、准确地反映水体遭受污染时的状况。

  基层渔政部门处理渔业污染事故要依靠环保部门提供测量数据,而一些基层环保部门只能提供COD等几个单项检测,使得渔业水域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受到了制约。

  二是责任鉴定难。渔业污染事故涉及的知识面比较广,既涉及到行政处罚、行政诉讼、行政赔偿、又要有水化学分析、化学工业、生物学、生态学等专业知识,这些知识对从事查处渔业污染事故的环保、渔政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三是赔偿追责难。工业污染、农业污染和生活污染的重叠,人口的增长,城市生活污水的大量泻入,渔业水域呈严重的富营养化,长期处于低溶氧状态,生态环境非常脆弱,一旦其他污水泻入,生态环境就会遭到破坏,引起渔业污染,但很难确定具体的污染源。

  如何做好渔业污染调处工作?

  结合近年来几起渔业污染案件处理及日常工作的实践, 笔者认为, 在处理渔业环境污染索赔案件中, 当务之急应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是做好日常风险监测评估。

  当前,农村水域面源污染较重,应尽快完善渔业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加强对重点排污单位的排污监控和重点渔业水域的生态环境监测工作。

  同时应与水利、渔政部门建立风险监测评估通报制度。环保部门将污染源排放,入河排污口和河流水质以通报、信息等形式及时与水利、渔政部门相互沟通;水利部门对掌握的主要河流污水蓄积量开闸放水情况及时向环保、渔政部门通报;渔政部门按照渔业水域的实际情况,将河道养殖情况向水利、环保部门通报。

  二是做好快速取证,明确责任。

  处理渔业污染事故要强化办案手段和注意法律程序,以保证科学办案。污染事件发生后,应迅速在现场取证,包括现场拍照、录像、采样、监测, 为纠纷处理提供有力证据。

  在现场取证的同时,要及时查清污染源, 对可能造成危害的单位应立即通知到场, 与其一同查看现场, 分析原因。同时也要请在场的有关人员及有直接关系的见证人出席,完善现场勘察笔录及取证等工作。

  三是加大宣传力度。

  当发生渔业污染事故后,养殖户往往是先找行政部门请求处理或向环保部门报告。几经周折,最后找到渔政部门时往往事过境迁,耽误了取证的最佳时机,给相关部门的调查处理工作增加了难度。

  所以,应加强渔业污染事故处置及环境法律法规相关知识的宣传, 使广大群众及企业了解有关知识及处理原则。通过宣传让群众了解污染索赔既可以请环保部门调解处理, 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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