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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出台清新空气行动督查考核和责任追究方案

2014.5.29

  日前,本市制定出台了《天津市清新空气行动督查考核和责任追究工作方案(试行)》,这一方案对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责任部门和市管国有重点排污企业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进行量化考核,以确保本市清新空气行动各项目标任务落实到位,实现本市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目标。

  方案中规定,考核以《天津市清新空气行动方案》和《美丽天津・一号工程目标责任书》为依据,对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责任部门和市管国有重点排污企业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和整体考核,督促各级责任单位落实治污责任和治污措施。按照有关规定对督查考核中发现的问题及未按时限和要求完成目标责任的单位进行责任追究。重点督查考核工业污染防治、扬尘和面源污染管控、燃煤污染防治、机动车污染防治等保障措施、预警应急、执法监管等工作任务的落实和完成情况。方案中明确提出,对清新空气行动督查考核中发现的问题及未按时限和要求完成目标责任的区县政府、相关部门和国有企业,如年度考核得分连续两次排名居后三位,将由行政监察机关对责任单位及其属于监察对象的相关责任人依法依纪严格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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