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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质量形势不容乐观

2015.7.28

  环境保护部西北环保督查中心近期联合甘肃省环保厅对天水市开展了综合督察,并及时召开了通报会,反馈了督察情况,提出了相关要求。

  为贯彻落实新《环境保护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要求,推进《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实施,今年5月7~15日,西北环保督查中心联合甘肃省环保厅对天水市开展了环境保护综合督察。督察采取先期调研、调阅资料、暗查暗访、座谈走访、现场检查等方式开展,先后听取了天水市环保工作汇报,座谈走访有关职能部门,现场检查重点企业,通过点面结合,由表及里,比较全面地掌握了天水市环保工作现状。

  督察认为,近年来,天水市委、市政府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甘肃省有关环境保护的决策部署,坚持以建设生态文明为主线,以污染减排为核心,以“蓝天、碧水、安全、宁静、生态”五大工程为抓手,实行环保工作“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责任制,部门协同推进污染减排工作,积极开展环境保护大检查,严厉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强化生态和农村环境保护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成效。

  督察指出,天水市环境保护工作取得了明显成绩,但与中央生态文明建设的总体要求和人民群众对环境质量改善的迫切要求相比,还存在一定差距。

  一是环境质量形势不容乐观。2012~2014年,天水市区空气质量达到二级及以上天数由353天下降到343天,二氧化硫年均浓度上升了7.7%,二氧化氮年均浓度上升了60%,可吸入颗粒物上升了11.9%。在环境保护部通报中,2015年1~4月,天水市可吸入颗粒物浓度超标85.7%,与2014年同期相比升高80.6%,是甘肃省上升比例最高的两个市之一。2014年10月~2015年4月,渭河天水段葡萄园出境入陕断面达标率为91.67%,未达到国家规定的100%的目标。境内大部分河流水质不符合Ⅲ类水要求。东部慕滩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存在与取水设施无关的设施,对饮用水质安全构成威胁。

  二是政府及相关部门履行环境保护的职责落实不到位。目标责任综合考核中环保指标分值不重,财政投入不足,环境保护司法联动机制不健全,环境保护的压力传导效应发挥不够。城建部门对全市建筑施工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未监管,渣土车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落实也不到位;质检等部门对全市煤炭质量的管控不严,未对采暖期煤炭使用质量进行监管,城乡结合部的商业煤场、渣场未有效整合;工信部门在推动工业企业清洁生产技术改造方面主动性不足,推动落实不够;水利部门对渭河干流及支流河道内排污口整治、监管也不到位。

  三是生态保护和农业面源污染凸显。存在着自然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生态保护措施不到位、农村环境污染问题还没有得到较好解决、部分农村连片整治项目配套设备损坏严重及后期管理有待加强等问题。

  四是部分企业存在环境安全隐患和环境违法行为。主要体现在个别企业存在较大环境安全隐患、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违法排污等问题。天水维亚优良商品猪繁育生产基地未按环评要求建设配套污水处理设施,生产废水直排渭河。

  五是城市环境基础设施建设缓慢。市区集中供热建设缓慢和热力管网不配套,各区(县)污水管网建设和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工程滞后,经济开发区未配套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和固体废物处理设施。全市各区(县)污水管网建设、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工程滞后,全市实际污水收集率不足60%,麦积区、甘谷县实际污水收集率甚至不足40%。

  督察要求,天水市应认真做好综合督察反馈意见的整改工作。要进一步统一思想,坚持发展与保护并重,深化治污减排,强化综合整治,狠抓环境监管,严格落实新《环境保护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要求,不断加强压力传导和考核问责,认真整改综合督察发现的问题,并举一反三,全面排查各类环境违法行为,坚决推进环境守法新常态,努力改善环境质量,提高环境保护工作成效。

  天水市委、市政府、市人大、市政协主要领导,各区(县)党政主要领导,市环境保护委员会组成人员及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参加了反馈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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