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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鼓励公众环境违法举报 最高奖励5万元

2017.4.26

  北京市环保局投诉举报中心25日消息,北京市鼓励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工作并给予举报奖励。

   为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环境保护工作、加强对环境违法行为的社会监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近日,北京市环保局修订了《对举报环境违法行为实行奖励有关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规定”明确,举报人可通过市环保局政务网站举报专栏(www.bjepb.gov.cn)、邮寄、个人送达等形式,举报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应当由环保部门查处的环境违法行为,包括违反大气污染防治、水污染防治、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管理、放射性废物管理、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相关法律规定的环境违法行为。

   同时,根据举报人举报线索发现难易程度、对环境危害程度等,经认定违法行为属实后,给予举报人相应的奖励。

   其中:1.举报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不正常使用大气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9类违法行为的,给予举报人3000元奖励;2.举报排污单位拒不执行空气重污染应急预警期间停限产决定等6类违法行为的,给予举报人5000元奖励;3.举报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或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有毒物质等8类违法行为的,给予举报人5万元奖励;4.举报其他环境违法行为的,给予举报人200元奖励。

  同时,2016年3月18日印发的《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对举报环境违法行为实行奖励有关规定(暂行)》(京环发〔2016〕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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