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日,在中国政法大学举办的“烟草广告法律规制研讨会”上,与会专家、学者表示,烟草广告的负面影响极大,尤其是对青少年的危害不容小觑,而目前我国尚缺乏对烟草广告的有力监管,亟须修订现行的广告法律法规,全面禁止和规范以各种形式出现的烟草广告、促销和赞助。

  2006年1月9日,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以下简称《公约》)正式在我国生效。根据《公约》第13条及其实施准则的要求,各缔约国应在《公约》生效的5年内,采取适宜的立法、行政措施,全面禁止烟草广告、促销和赞助。2011年1月9日,我国宣布在国内各公共场所实行全面禁烟。

  变相烟草广告在各地泛滥

  北京市工商局广告监测中心主任魏燕芳告诉记者,“我国严禁在五大媒体、四类公共场所出现烟草广告。”现行《广告法》第18条明确规定,“禁止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发布烟草广告,禁止在各类等候室、影剧院、会议厅堂、体育比赛场馆等公共场所设置烟草广告。烟草广告中必须标明‘吸烟有害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