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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拟修订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2013.7.22

  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面向社会各界征求《乌鲁木齐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修改意见。

  据介绍,《乌鲁木齐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于2004年开始实施。随着乌市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面临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主要表现在一些方面的相应管理制度或缺乏或不完善,被监管主体不明确,难以有效制止环境违法行为。为巩固乌市大气污染治理成果,推动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对《乌鲁木齐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进行全面修订十分迫切。

  《乌鲁木齐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修订草案)》于今年1月提请乌鲁木齐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修订草案共八章六十条,将依法治理重点放在“三尘(烟尘、扬尘、粉尘)一气(机动车尾气)”上。

  由于乌市地理位置特殊,修订草案规定,“在城市主导风向的上风方,严格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禁止新建、扩建影响大气环境质量的建设项目,已建成又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达到治理要求的项目,限期搬迁。逾期不搬迁,责令停产,关闭。”

  对高污染燃料产生的大气污染问题,修订草案规定,在首府行政区域内,禁止新建、扩建、改建高污染燃料设施。使用燃煤供热锅炉的单位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改用清洁能源设施,清洁设施应当达到规定的排放标准。同时要求茶水炉、炊事灶也应当使用清洁能源。

  对于防治扬尘污染,修订草案专列一章,明确了乌市从事建设施工或者其他产生扬尘污染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的防治责任和具体降尘要求。同时,要求提高城市绿化覆盖率,加强湿地、植被的保护和管理,提高大气环境的净化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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