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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用价格杠杆优化垃圾处理资源配置

2013.8.02

  当前,我国一些二、三线城市,甚至一线城市天津,陆续出现了垃圾焚烧处理厂“吃不饱”、垃圾填埋场又“吃不消”的现象。在一些地区,城市规划者和投资者往往亲睐焚烧处理垃圾,但事与愿违。一边是垃圾填埋场“供不应求”,一边是垃圾焚烧处理厂“供过于求”,资源错配现象值得我们思考。

  违背价格机制导致资源错配

  笔者认为,发生这一资源错配现象并非偶然,而是城市管理者个体或集体意愿违背价格机制的必然结果。如西南某省会城市,5年内引资建成、投产5座日总处理能力达5300吨的垃圾焚烧处理厂,理论上解决了主城区每日5000吨清运垃圾的处理问题。待垃圾焚烧处理厂投产后,当地才发现大幅提高的垃圾处理服务费超出了财政承担能力一倍以上。于是,在当地财政不足以支付一半焚烧处理服务费而垃圾又必须及时处理的压力下,不得不借助于便宜的填埋方式处置。更严峻的形势是,维持垃圾焚烧处理厂运行必将大大压缩物资回收利用和填埋处置经费,导致当地物资回收利用和填埋处置能力日益不足,反过来迫使更多垃圾只能进行焚烧处理,从而引发垃圾处理价格变动与供求变动之间的恶性循环。

  垃圾焚烧处理厂的运行费用高,加之建设投资大,即使建设投资全部采用社会资金,也会连本带息地以折旧费形式计入营运成本,从而进一步提高焚烧处理的服务费。现行定价方法之下,焚烧处理的服务费是填埋处置服务费的2倍~3倍。既然如此,垃圾处理需求者自然会选择更便宜的填埋处置服务,而非高价的焚烧处理服务。对此,地方政府不能违背垃圾处理价格机制,借助行政资源强力推动焚烧处理设施建设。

  运用价格杠杆优化资源配置

  如何进行合理的资源配置?笔者认为,地方政府可以更多、更好地运用价格杠杆来调整垃圾处理方式。价格是资源配置的敏感因素,价格变动会引起投资、垃圾处理方式和垃圾流向等的变动。如焚烧处理的高价格可刺激投资者的投资积极性,而物质回收利用和填埋处置的低价格会打压投资者的投资积极性。地方政府可利用价格与资源配置的制约关系,理顺供求关系,促进物质利用、能量利用(焚烧发电等)和填埋处置齐头并进。为此,需要解决三大问题:

  一是取消以垃圾处理者为中心的实证成本导向定价法。以垃圾处理者为中心,而非以供求均衡为基础,势必迎合垃圾处理者的意愿。后果是忽视需求者的意愿,抬高处理服务费,激化供求矛盾,且对垃圾处理方式厚此薄彼,降低行业竞争性和垃圾处理效率。

  二是计入生态环境恢复成本。现行定价法没有计入生态环境恢复成本,不能反映各种处理方式的真实成本,这也是填埋处置服务费远低于焚烧处理服务费的主要原因。英国从2004年开始征收垃圾填埋税,通过填埋税提高填埋处置的成本,理顺了填埋与其它处理方式的价格关系,减少了废塑料等再生资源的填埋处置量,增强了公众的环境意识。

  三是实行合理的垃圾排放费征收办法。垃圾处理供求长期分离,导致垃圾排放费与垃圾处理服务费彼此似乎毫无关系,典型表象是排放费多采用(居民)定额计费而垃圾处理服务费则采用计量计费,供求严重失衡。垃圾处理服务费主要由财政支付,实际上是由社会平均分摊,不能体现污染者负责和消费者付费原则,导致社会不公。

  建立科学的垃圾处理行业定价法

  为优化资源配置,提高垃圾处理效率,推动垃圾综合处理,体现垃圾处理的公益性和公平性,垃圾处理行业急需建立有利于强化资源配置市场机制的、基于供求均衡的行业定价法,对垃圾处理链上各种处理方式进行科学定价。建议如下:

  一是要遵循逐级利用、逐级减量原则,以供求均衡为标准,做好供求优化组合,发挥各种处理方式(供给方式)的作用,并结合其它公共服务定价法的优点,制定垃圾处理行业定价法,摆脱垃圾处理行业定价实际上受垃圾处理企业定价的错误引导,避免政府失灵。

  二是要对不同类型垃圾的处理制定差异化价格,形成完善的价格体系。首先,促进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充分回收可以直接回收的物质。其次,促进生物转化,推动有机易腐垃圾的资源化利用,尽量减少焚烧与填埋垃圾的处理量,促进物尽其用。

  三是要对填埋处置征收生态环境税(费),提高填埋处置的价格。一方面,控制填埋处置的垃圾量,促使垃圾进入填埋场前先进行资源化处理,从而提高垃圾的资源利用率和填埋场的使用寿命;另一方面,为填埋场的生态环境恢复积累资金,尽量降低填埋垃圾对生态环境的负面影响。

  四是要在供求均衡基础上制定垃圾排放费征收和财政补贴标准。本着促进源头减量和分类排放的目的,结合排放者的购买力和财政状况,制定合理的垃圾排放收费、垃圾处理财政补贴等经济政策,发挥垃圾排放费与财政补贴的调节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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