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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塑令出台-明日施实

2008.5.31

国家发改委昨天公布了《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有关人士表示,“新办法的出台是为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引导消费者减少使用塑料购物袋。”“办法”明确,商品零售场所除了各类超市、商场,还包括集贸市场。

从6月1日起,商品零售场所“不标明塑料购物袋价格”或“向消费者无偿或变相无偿提供塑料袋”等行为,将受到最高10000元的罚款。

这次“限塑令”主要指塑料购物袋,是由商品零售场所提供,用于装盛消费者所购商品,具有提携功能的塑料袋。但不包括商品零售场所基于卫生及食品安全目的,用于装盛散装生鲜食品、熟食、面食等商品的塑料预包装袋。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限制生产销售使用塑料购物袋的通知》要求,国家发改委已经将厚度小于0.025毫米的塑料购物袋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淘汰类目录。

6月1日起,本市商品零售场所可自主制定塑料购物袋价格,但不得存在低于经营成本销售塑料购物袋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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