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第四期质检和管理人员职业资格培训鉴定、取证相关事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使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第六号部长令)和国家质量法、计量法的文件精神,理化检验人员需通过技术培训取得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相应的工作。国家对理化、计量检验人员必须持证上岗的要求。为此,国家质量技术监督行业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决定开展理化检验人员职业资格考核鉴定工作。

   受国家质量技术监督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的委托。由无锡市红星职业技能培训和无锡理化鉴委会承办理化检验人员取证培训班。

  一.鉴定考核对象 1:化学分析 2:机械性能 3:金相检验 4:产品可靠性检验 5:产品安全性检验 6:超声波探伤 7:磁粉探伤 8:渗透探伤 9:需要其他职业的证书

  二. 职业资格鉴定分为:初级、中级、高级三个等级。技师的考评工作另行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