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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大气条例旗下新增“三利剑”

2015.4.08

  天津市环保局日前发布了《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试行)》、《环境保护约谈暂行办法》和《大气污染源自动监测有效数据适用环境行政处罚暂行办法》3个规范性文件。作为《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配套措施,上述3个文件已从今年3月起与《条例》同步实施。

  这3个规范性文件分别有哪些特点?实施后将对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产生哪些作用?记者日前采访了天津市环保部门的有关负责人。

  规范自由裁量权,避免处罚五花八门

  天津市环保局法制处处长杨家辰说,根据《条例》共梳理出25种环保部门可以行使的处罚权力,在《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试行)》中,采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表》(以下简称“规范表”)的形式作了具体限定。“比如《条例》规定,对超标排放的环境违法行为可处以10~100万元行政处罚。这个跨度区间很大,什么样的情况罚10万,什么样的情况罚100万,都需要进行规定,才能避免出现对同种违法情形处罚五花八门的现象。”他说。

  翻开规范表,记者看到,它由20个分表组成,按照违法情节、类别的不同,单次可处以从最低200元到最高100万元不等的处罚,其中《大气污染物排放超标或者超总量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表》、《篡改或伪造监测数据等逃避监管的行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表》、《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表》中均规定最高可处罚至100万元。

  “什么情况罚多少,都是严格依据《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确定的。”杨家辰说,如《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排放大气污染物超过标准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在规范表中则相应规定,在出现超标的情况下,对35蒸吨以上锅炉的处罚额度为“10万乘以超标倍数,再加上30万”元。对10至35蒸吨锅炉的处罚额度为“10万乘以超标倍数,加上20万”元。对10蒸吨及以下锅炉和其他排放源的处罚额度为“10万乘以超标倍数,加上10万”元。“也就是说,对上述情形,最低可罚10万元,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杨家辰告诉记者,自由裁量权规范是实施按日连续处罚的基础,两者配合实施,可以对环境违法行为产生有力震慑作用。他举例,一台35蒸吨以上锅炉出现污染物排放超标环境违法行为,过去最高可以处罚10万元,而现在则最低可以处罚40万元。如果这一违法行为在环保部门责令改正后20天内仍未改正,则可以实施按日连续处罚,罚款金额最低800万元。“罚款不是目的,最终目的还是通过加大处罚力度,促使企业算好得失账,能够回到自觉遵守环保法律法规的道路上来。”

  《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试行)》同时对从重和从轻处罚的情形也作了相应规定。对具有“主观恶意,明知故犯;后果严重,反映强烈;区域敏感,影响恶劣;不听劝阻,再次违法;超标量大,危害面广”等要素的,实施从重处罚。对具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主动改正或者及时中止环境违法行为,积极配合行政执法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以及其他可以从轻行政处罚”等要素的,则可以从轻处罚。

  约谈违法企业负责人,有钱也难任性

  自今年天津“两会”上,《条例》通过以来,《条例》中对处以按日连续处罚的企业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的规定,一直备受关注。

  天津市环保部门一位工作人员表示,他对《环境保护约谈暂行办法》的实施寄予较高期望,而这源于他在工作中的亲身感受。他说,在为企业授课讲解新《环保法》过程中,曾与一些企业负责人有过交流。有企业负责人表示,作为一个盈利动辄上千万、上亿的企业,因为环境违法被处罚几万、几十万,对企业来说如九牛一毛,无法感到“切肤之痛”。但如果因为环境违法问题,被约谈并被曝光,则会影响到企业形象和企业领导个人声誉,进而影响到企业和个人的发展。他说:“这位企业负责人说了大实话,声誉对于一个企业来说有时甚至比单纯赚钱更为重要。约谈曝光,罚的是声誉,可以让有钱的企业也不敢再任性。”

  《环境保护约谈暂行办法》规定,约谈对象主要包括受到按日连续处罚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组织的法定代表人;约谈应采取公开的形式进行(涉及国家、商业机密和个人隐私除外),并向社会公开约谈情况;约谈工作应于决定按日连续处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

  在约谈过程中,环保部门将通报被约谈人存在的主要环境问题及造成的影响,说明相应的环境保护法律规定,并提出限期整改等要求。被约谈人须就存在的问题做出说明,内容包括存在问题的原因及处理经过、采取的管理措施等。约谈情况和整改措施及结果将登载至环保部门政务网站,向社会公开。

  《环境保护约谈暂行办法》同时规定,被约谈人的法定代表人应准时参加约谈,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的可委托相关负责人。对无故不参加约谈或未按照《责令整改决定书》要求进行整改的,以发文通报、新闻媒体曝光等方式对被约谈人及其相关负责人进行公开通报,并将相关情况存档备案,作为对其环境管理或环境执法中的从严、从重依据。

  自动监测有效数据可作为处罚依据

  2014年,为加强污染源在线监管能力建设,天津市为占全市90%以上废水排放量和90%以上工业燃煤废气排放量的企业安装了在线监测设备,实现了这部分企业的在线监测管理,同时还计划着接下来进一步扩大这一比例。

  天津市环保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在线监测是重要的环境管理技术手段,但在《条例》出台之前,在线监测数据却一直不能作为处罚的依据。与在线监测处于同样尴尬境地的还有机动车尾气遥感监测,其取得的数据同样只作为执法参考,而不能作为处罚依据。

  “先进的监测技术手段,如果没有被赋予可作为执法依据的法律地位,就不会有威慑力。”这位负责人说,《条例》的实施,明确了在线监测有效数据和机动车尾气遥感监测数据的法律地位,相当于为老虎装上了牙齿。而《大气污染源自动监测有效数据适用环境行政处罚暂行办法》,则进一步规定了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和机动车遥感监测数据在环境行政处罚中的适用范围、证据取得和应用程序,规范了自动监测有效数据在环境行政处罚中的运用。

  《大气污染源自动监测有效数据适用环境行政处罚暂行办法》中规定,重点监控企业大气污染源自动监测有效数据反映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小时均值(折算浓度)或者小时排放量大于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值的,为超标排放。根据自动监测有效数据统计的排放重点大气污染物超过排污许可证核定排放总量指标的,为超总量排放。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排气遥感监测数据超过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值的,为机动车超标排放。

  按照规定,对大气污染源自动监测有效数据超标和有效数据统计超总量指标的,可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并实施按日连续处罚。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排气遥感监测数据超标且无争议的,或者有争议经复测仍超标的,可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将超标车辆信息在环保部门网站上进行公示。对篡改、伪造大气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的,由环保部门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

  对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法予以处罚外,应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公安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处以行政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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