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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科研单位创新研发设备资金一般不予查封扣押

2016.7.15

  最高检日前发布意见,强调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依法保障和促进科技创新。意见指出,对于科研单位用于科技创新、产品研发的设备、资金和技术资料,一般不予以查封、扣押、冻结。

  最高检14日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了《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依法保障和促进科技创新的意见》的主要内容。最高检新闻发言人肖玮介绍,意见分五部分共15条,突出检察机关的主要职能,注重坚持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强化可操作性和制度执行力。

  意见要求检察机关准确把握法律政策界限,办案中正确区分“风险投资、创业等造成的正常亏损与失职渎职的界限”等罪与非罪的“五个界限”。

  最高人民检察院反贪总局四局局长宋寒松说,科技创新工作有其自身的体制机制和行业特点,检察机关应当认真研究和慎重处理科技创新融资、科研成果资本化产业化、科研成果转化收益中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对于锐意创新探索,但出现决策失误、偏差,造成一定损失的行为,要区分情况慎重对待。没有徇私舞弊、中饱私囊,或者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意见还要求,依法惩治侵犯商标权、侵犯著作权、假冒ZL权、侵犯商业秘密的犯罪,加大对科技创新主体合法权益的法律保护,重点提出对于涉及高新技术、关键核心技术,事关国家和社会利益,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健康,以及网络侵权、跨地区跨国境有组织侵权等严重侵权假冒犯罪开展重点打击和专项整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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