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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饮用水源受益地区将补偿水源保护区

2016.9.28

  今后,安徽省饮用水源保护或将建立更加完善的生态补偿机制,受益地区将横向补偿保护地区,通过资金补偿、对口协作、产业转移、人才培训、共建园区等方式进行。

   9月27日,安徽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33次会议举行分组会议,审议了《安徽省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条例(草案修改稿)》。

   受益地区横向补偿保护地区

   此前,条例草案规定,省和有关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通过转移支付等方式,建立健全饮用水水源生态保护补偿机制。

   然而,这仅仅规定了通过转移支付等方式进行补偿,是纵向补偿方式,对水源保护地与受益地之间的横向补偿关系没有作出规定。

   受益地区如何补偿水源保护区?条例修改草案给予完善,明确规定,鼓励饮用水源保护与受益地区通过资金补偿、对口协作、产业转移、人才培训、共建园区等方式建立补偿机制。

   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委员李行进认为,加强饮用水水源的规范化建设,防治饮用水水源地污染,保护自然植被和湿地,植树造林,涵养水源,能有效地保障水源水质安全。

   因此,条例草案修改稿增加条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遵循供需协调、综合平衡、保护生态的原则,按照国家要求实行饮用水水源地核准和安全评估制度,加强饮用水水源规范化建设,防治饮用水水源地污染,保障水源水质安全”。

   推进农村饮用水源水质监测

   农村分散式饮用水水源保护,是我省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的一项重要内容。

   条例草案修改稿明确指出,分散式饮用水水源,根据实际需要确定保护范围。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督促和指导分散式饮用水水源所在地村民委员会制订水源保护公约,明确保护范围。

   分散式饮用水水源的水质不得低于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III类标准。在分散式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内,不得清洗盛农药容器、有农药残留的容器及衣物;不得堆积肥料;不得从事规模 化畜禽养殖等行为。

   与此同时,采取措施,推进分散式饮用水水源水质监测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和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开展分散式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巡查,发现问题,应当及时釆取措施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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