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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研发平台购买仪器设备最高补5000万元

2017.2.22

  本报讯 昨日,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联合发布《青岛市科学技术局公共研发平台管理暂行办法》,对我市公共研发平台的建设和管理进行了规范。根据该《办法》,市财政将安排公共研发平台建设专项资金,专门用于支持平台仪器设备购置,仪器设备购置支持额度原则上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

   打造公共研发平台,将提升我市的科技创新能力,优化科技资源配置,实现共享服务,促进创新创业。根据《办法》,平台将围绕我市产业发展需求,依托高水平创新主体建设,是面向社会开放共享的国内一流的科技基础创新平台,能够长期为中小企业、高校院所等创新主体提供研究开发、中试实验、检验检测、技术咨询、人才培养、科学数据和科技文献共享等各类科技服务。平台的建设将按照“需求牵引、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共建共享”的原则,成熟一个、启动一个,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放大作用,吸引社会资本共同建设。

   根据《办法》,平台依托单位须为在青注册的高校、科研院所或企业等独立法人单位,具备必要的服务场所和一定的科研仪器设备基础条件,拥有支撑平台持续运行服务的技术与管理团队,具备提供公益性科技服务的能力。因此,拟建设的平台需要具备几条“硬杠杠”:拥有国内一流的仪器设备,仪器设备总价值不低于3000万元;拥有固定的场所,总面积不少于2000平方米;拥有较高水平的技术与管理运营团队,专职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

   平台建成之后,会将所有大型仪器设备纳入我市大型仪器设备共享网络,向社会开放共享。平台将面向社会和中小微企业提供公益性服务,根据平台专业领域,每年服务企业(含培养人才)原则上不低于1000家(人)次。

   政府主管部门将对平台建设给予政策支持。市财政安排公共研发平台建设专项资金,专门用于支持平台仪器设备购置,仪器设备购置支持额度原则上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同时,充分发挥财政专项资金引导放大作用,探索多元化融资模式,带动社会资本共同支持平台建设。

   我市将对平台的运行管理采取严格的奖惩措施。市科技局将会同市财政局,委托青岛生产力促进中心对平台定期开展绩效评估。评估结果优秀的平台,可视情况给予适当的后补助奖励;评估不合格的限期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予以摘牌,追回已购置仪器设备;对无故擅自终止平台项目的依托单位,将阶段性或永久取消其申请财政资金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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