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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垃圾焚烧厂二口恶英监测每年至少两次

2012.7.03

  2日,广州市城管部门公开《广州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营监管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根据暂行办法,广州现有和未来的垃圾填埋场、焚烧厂及生物处理厂等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将获得暂行法律约束。不少市民关心的焚烧厂排放二口恶英、定期公开运营数据等问题,都将在暂行办法下实行。

  根据暂行办法,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运营单位应建立工作协调和会议制度,定期召开监管会议,总结通报运营工作,协调解决有关问题。运营单位要做好与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周边居民的沟通协调工作,及时处理信访投诉的有关问题,确保生活垃圾处理设施正常运营,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相关信访投诉和人大建议、政协提案答复工作。

  对于垃圾焚烧厂焚烧,暂行办法作出明确规定:生活垃圾在焚烧炉内应得到充分燃烧,二次燃烧室内烟气在不低于850℃的条件下滞留时间不小于两秒,焚烧炉炉渣热灼减率应控制在5%以内,至少每周检测一次焚烧炉炉渣热灼减率。根据燃烧室温度变化的趋势,在炉温下降到850℃前提前喷入辅助燃料,确保炉温不低于规范要求。按计量法规的要求,每年至少一次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对燃烧室的温度计进行校准,校准后不准更改。

  根据暂行办法,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监管机构和运营单位应当分别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对焚烧厂的二口恶英进行监测,每年共不少于两次。填埋场监测项目至少包括大气、渗滤液、地表水、地下水、甲烷、噪声等指标。同时亦规定运营单位应当建立完善事故灾害、公共突发性事件、填埋场暴雨台风应对和临时生活垃圾处理等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并报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监管机构。遇有危及生命安全或重大财产安全的突发事件时,按照有关重大事件上报程序及时上报。

  对于处理设施的信息公开,暂行办法要求运营单位应当建立环境信息公开制度,向社会公开年度环境报告书、生活垃圾处理场(厂)主要污染物排放数据、环境监测等信息。运营单位应当在场(厂)门口醒目位置设置电子显示屏,按规定对外公开场(厂)运行相关信息。运营单位应当自觉接受社会的监督,定期向公众开放生活垃圾处理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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