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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拟规定企业通过渗井等排污构成犯罪将追刑责

2013.6.27

  我国将加大对违法排污行为处罚力度

  据中国之声《新闻与报纸摘要》报道,正在二审的《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将加大对违法排污行为处罚力度。

  草案增加了对企业违规排污行为的规定。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张鸣起:“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通过暗管、渗井、高压灌注或者以其他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草案还对公职人员的行为作出规定,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包庇的;伪造或者指使伪造监测数据的;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而不公开的;将征收的排污费或者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截留、挤占或者挪作他用的,造成严重后果的,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给予负责人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张鸣起在报告中还提到对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规定,公益诉讼需要通过中华环保联合会提起。

  张鸣起:“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中华环保联合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环保联合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记者马闯 季苏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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