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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院研究所综合管理条例》颁布

2008.3.26

本报北京3月24日讯(记者祝魏玮)今天,中国科学院正式颁布了《中国科学院研究所综合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这是继2006年中科院颁布《中国科学院章程》后的又一重要基本制度。

据了解,《条例》共14章85条,包括总则、所长负责制、党的委员会、学术委员会、职工代表大会、战略研究与规划、科研活动管理、人力资源管理、财务与资产管理、知识产权管理、公共事务管理、评价与奖励、科研行为规范和附则。

中国科学院常务副院长白春礼在今天所作的工作报告中指出,《条例》是研究所管理的“基本法”,涵盖了研究所管理的基本方面,明确了院所两级事权。中科院院机关各部门要严格贯彻实施《条例》,充分尊重研究所的自主权,不侵犯研究所法人权责,不干涉研究所内部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不干扰研究所内部事务管理,真正做到不侵权、不越位,为研究所服务好。

此外,白春礼还在报告中要求,各研究所也要依据《条例》,全面清理内部规章,建立健全符合发展要求的制度体系,尤其要根据自身特点抓紧制定“所长负责制实施办法”、“党委工作规则”和“职代会工作规则”等具体实施办法,推进科学管理、民主管理。

据了解,《条例》实施后,先前执行的中国科学院“三个条例”:《中国科学院研究所所长负责制条例》、《中国科学院研究所党委工作条例》和《中国科学院研究所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将废止。

聚焦

中科院出台新条例 让研究所所长权力更大

号称研究所管理“基本法”的《中科院研究所综合管理条例》3月24日正式颁布。《条例》进一步明确了院所两级事权,充分尊重和发挥研究所的创新自主权、管理自主权和事业法人权责。这意味着研究所所长的权力更大了,责任更重了。

《条例》规定,作为中科院科技创新活动的基本组织单元,研究所具有科技创新自主权与管理自主权;研究所实行所长负责制和民主讨论基础上的所长决策制度。根据《条例》,研究所所长由中科院任免,任期为5年,连续任职一般不超过两个任期;其主要职责包括:制定研究所发展战略规划和所长任期目标,并组织实施;建立国家研究机构法人治理结构,实施有效管理;履行法定代表人相应的职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条例》同时规定,所长应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严格执行科学民主的决策程序和规范的工作制度,重视发挥职工代表大会的民主管理与监督作用,以及学术委员会的学术咨询与评议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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