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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五”环境管理亟待创新

2016.2.15

  “十二五”收官,各地环境污染防治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从环境管理角度来看,还存在一些不足。作为一名地方环保工作者,笔者就如何加强“十三五”环境管理谈一些思考。

  首先,应加快推进排污许可证制度。建议尽快出台排污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应解决哪些排污单位需要强制申领排污许可证、什么时候发、环保部门依据什么发放、该如何发放等问题。笔者认为,环评审批或备案、登记应该是排污许可证发放条件之一,但发证条件不宜设置过多。排污许可证可以分为A、B证,占区域内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90%以上的排污单位可以发放A证,并且要在企业依法整改完善后才能发放。要将环保“三同时”验收、总量控制、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排污申报、排污收费、执法监管等各项环境管理活动都纳入排污许可证管理,衔接环保各项行政许可,通过一个窗口对外服务,强化“一证式”管理。其余的排污单位,可依申请发放B证,经简要环评备案或登记,实行达标管理,适时开展稽查。排污许可证最好能与营业执照一起发。当然,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还应规定A、B证管理体系,完善申领、扣证、处罚、吊销、注销等操作流程。建议尽快出台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先予以施行,待成熟后再制订相关法律。

  其次,在污染源管理中,应强化重点污染源管控。应以县市区为控制单元,按照区域90%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来划线筛选、确定重点排污单位,并发放A类排污许可证(将非法排污企业列入“黑名单”)。对重点排污单位要实行有偿排污、在线监测、刷卡排污、月度监察等全过程、“一证式”规范管理。其余的排污企业,发放B类排污许可证,实行达标管理。即只规定其排放量限值,实行企业申报领证、稽查管理。

  例如,浙江省金华市共有10个县市区,按90%以上排放量划线,全市高于此限值的工业企业有660家左右。因此,要对这660家工业企业发放A类排污许可证,纳入重点管理。因为年排放量小于此限值的工业企业至少有十几万家,如果都按A证管理,环保部门力量不足。对排放量小于此限值的工业企业,要依申请发放B类排污许可证,实行达标管理。规定其排放量限值,实行企业排污申报、稽查管理。同时,对非法低、小、散企业和无证排污企业开展严厉打击。

  第三,尽量减少地方干预,理清事权,把环境治理任务交还地方政府。“十三五”期间将要实行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这一改革能够有效减少地方政府对环保工作的干预,加强环境监管。现实中,地方环保部门不仅负有环境监管的职责,还有环境治理的职能。然而,按政府职能分工,地方环保部门并没有掌握足够的要素资源,很难开展环境治理,只能牵头制订环境治理方案,通过地方政府组织实施。在实际操作中,需要协调建设、农业、发改、经信、公安等有要素资源的地方政府部门去实施,协调起来非常困难,环境治理工作也容易打折扣。因此,当前急需把环境治理任务还给地方政府。按照新环保法规定,地方政府对辖区内环境质量负责,因此把环境治理任务还给地方政府在法律上有依据。为此,笔者建议厘清事权,督促地方政府整合农办、治水办、治气办、生态办、减排办及相关部门力量,组建地方生态环保治理委员会,专门代表地方政府牵头负责、组织开展环境治理和生态环境建设和保护。这样就理顺了体制、机制,容易做到监管到位、治理高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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