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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春光:消除就业歧视政府应积极作为

2011.12.08
 

  今年的国家公务员考试已结束,但国家机关在消除公务员招录中的就业歧视现象仍是有喜有忧。

  喜的是出现了一些积极的变化,比如2010年新修订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和《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中,取消了对于乙肝病毒携带者的入职限制,并放宽了对于某些疾病的判断标准。《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中放宽了部分警察职位的身高、特征、视力等身体特征的限制,早年经常出现的要求相貌端庄、身材匀称等多种“低端”的歧视类型,大多不再公然出现。忧的是,就整体而言,国家公务员招考中的就业歧视状况仍然十分严重,不仅体现为制度性歧视(如年龄、健康等),而且在操作性歧视(如政治面貌、性别、社会身份等)方面也屡有出现。

  消除就业歧视是国家公平的尺子

  国家机关作为全社会的管理者,作为法律的执行者,其地位与职责决定了它不同于企业以及其他普通社会主体,其一言一行都对全社会具有导向和示范作用。因此,国家机关招录公务员是否公平,是衡量一个国家公平就业水准的镜子和尺子。

  从目前国家公务员(包括一些特殊机构或特殊社会团体)招考的情况看,不难发现整个国家就业歧视的现象依然严峻,社会公平状况令人堪忧。

  经过对欧洲部分国家以及我国香港和台湾地区的反就业歧视法律实践考察后,发现上述国家和地区都有一个共同现象,即在公平就业领域,这些国家和地区的政府做得远比一般企业要好。比如社会上最常见的性别歧视、年龄歧视、残疾歧视等现象,在这些政府部门中已经基本上见不到,政府已成为全社会公平就业的楷模。

  这些国家和地区政府的基本做法有以下几个特点。

  第一,有良好的平等意识和法律意识。在笔者所考察的国家和地区中,政府部门及其员工都具备这样的共识,即政府在促进就业公平方面负有带头义务,应当承担比一般社会主体更严格的法律责任,在公务员录用平等方面应当具有比一般企业更高的标准。

  因此,不少国家在公务员录用方面,建立起严格的配额制度。如以男女平等世界第二著称的芬兰,法律规定包括政府机关在内的所有公共机构中,男性和女性和比例都必须至少达到40%。我国的台湾地区女性在参政方面也享有法定的名额保障,这些严格举措有效地保障了公务员(包括立法等国家机关)在录用领域的性别平等。

  第二,积极推动立法并严格执法。在上述国家和地区,都制定了反就业歧视的专门法律“平等机会法”或“平等待遇法”,并据此建立起专门的执法机构“平等委员会”,在反就业歧视方面有独立、公正、权威的执法机关。

  第三,严格约束自身行为,在公务员录用方面公平透明,为全社会作出表率,真正做到“其身正不令则行”。在此方面,最值得称道的是奥地利。为了严格执行平等法,奥地利专门针对联邦公务员录用领域成立了联邦平等待遇委员会,以区别于针对一般企业和组织的平等待遇委员会,更加严格地监督公务员的录用行为,解决公务员录用中的歧视问题。

  第四,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有效利用社会资源推动反就业歧视。很多国家和地区的政府都已经认识到政府自身力量的有限,因而在消除就业歧视方面,注重调动社会力量,不仅定期从政府财政中拿出资金支持社会团体和组织开展反歧视工作,而且积极开展多方面的广泛合作,共同致力于推动社会公平的实现。

  比如在我国台湾地区,政府就与许多社会团体签订合作约定,一般为期5年,政府出资,社团工作,但前提是政府不得干涉社团的工作。

  第五,注重宣传倡导,帮助全社会树立平等意识,移风易俗,消除就业方面的传统偏见与不良观念,从根本上推动社会歧视现象的消除。

  社会和谐须以平等为基础

  举凡就业平等做得比较好的国家和地区,政府都极为重视宣传和倡导在改造人们思想意识方面的深刻作用。香港平等机会委员会主席林焕光就特别强调消除就业歧视、树立平等意识的重要性。他说:“反就业歧视宣传和教育很重要,因为一个社会首先要有平等意识。一个文明社会需要一定的文化理念做支撑,社会的和谐必须以平等为基础。但移风易俗、改造人们的意识,决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

  上述国家和地区的政府在反就业歧视方面取得的成就和经验值得我们思考和学习。希望我们的政府能在观念、制度、执行等诸方面进一步提高,以更加积极的姿态投入社会平等事业,在更大范围内消除公务员招录领域的就业歧视,为全社会公平就业、为建设和谐社会作出表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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