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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临沂实施水环境生态补偿 谁污染谁治理

2014.1.21

  按照“污染者付费 利用者补偿”、“谁污染 谁治理”原则,山东省临沂市日前制定出台《水环境保护生态补偿办法》,自今年1月起试考核,试考核期间不扣缴或收缴补偿金,半年后正式实施。

  据了解,临沂市在全市主要纳污河流设置了考核断面31个、参考断面两个,主要控制指标执行全市重点河流控制断面水质目标表确定的标准,考核因子包括《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中的pH值、溶解氧、高锰酸盐指数、氨氮等21项指标。按照水污染防治的要求和治理成本,水环境保护补偿标准为:水质单因子 (月均值)超标0.5倍以下(含0.5倍)的,补偿金为50万元;水质单因子(月均值)超标0.5倍以上、1倍以下(含1倍)的,补偿金为100万元;水质单因子(月均值)超标1倍以上的,补偿金为200万元。

  临沂市环保局负责组织断面水质监测,并实施统一监督管理。临沂市环保局于每月10日前,对各断面上月水质及其超标倍数、补偿金情况进行计算,并通报各县区。以月为单位,相关县区将补偿资金及时上缴市财政。收缴罚款作为月测中控制断面水质全部达标县区的补助资金,用于完善县区治污亮点工程或环保自身能力建设。每月每县区的补助金额,由当月全市收缴补偿金总额乘以本县(区)断面个数占全市达标县(区)断面总数的比例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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