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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第三方认证共保食品安全

2008.4.09

政府在食品安全体系建设与运行中扮演重要角色,但是,农产品食品安全工作仅仅靠政府是远远不够的。在欧美等发达国家,通过第三方认证机构的认证活动来加强农产品、食品生产和经营企业安全体系的建设已经成为保障食品安全的重要手段,同时也降低了行政成本,有利于分散行政风险。

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已经于2006年11月1日实行,为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维护公众健康,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了法律保证。《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在第8条和第9条中,明确指出国家引导、推广标准化生产,鼓励和支持生产优质农产品,推行科学的质量管理办法。

认证是当前国际通行的农产品和食品质量安全管理手段,其最具有特色且起着重要作用的功能在于:

一是有利于推进标准化的贯彻实施,便于规范农产品种养过程及食品加工、销售等环节,促使农产品及食品的生产者、经营者及相关管理者树立标准意识和质量意识。

二是判定农产品、食品是否符合标准,是由处于公正地位的专业化的认证机构作出的。它以不同于农产品种植、养殖方和食品加工方(即第一方)与批发商、经销商(即第二方)的第三方身份,对获得认证的产品持续符合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提供证明,并承担保障认证结果公正和有效的责任。

三是有利于解决当前国际农产品及食品贸易遇到的技术壁垒,通过农产品、食品认证的国际互认,便于我国农产品、食品顺利走出国门。

四是开展认证适应了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形势,有利于政府从直接实施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等行政审批性质(直接承担着质量安全的责任)的工作中解脱出来,减少政府的责任和风险,因而对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提高政府效能,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也具有重要意义。

目前,我国管理农产品、食品质量安全的方式方法有很多。专家建议,应对我国农产品认证制度进行整合,按照农产品、食品生产供应链建立我国农产品和食品质量安全认证的框架。同时,实施现有的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认证制度,既满足一般消费者对质量安全的基本要求,又适应不同消费层次比较高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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