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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部:矿业权审批应符合规划方向

2012.11.27

  国土资源部27日公布《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实施办法》(简称《办法》),对矿产资源规划的法律地位、编制要求、规划体系、报批程序等予以明确规定。《办法》强调,有关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依据矿产资源规划鼓励和引导矿业权投放,使之符合规划确定的矿种调控方向。

  按照《办法》要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审批探矿权时,审批发证要符合规划确定的矿种调控方向和规划分区要求,使之有利于促进整装勘查、综合勘查、综合评价。对于采矿权,审批发证要符合规划确定的矿种调控方向,符合规划分区要求,符合规划确定的总量调控、最低开采规模、节约和综合利用、资源保护、环境保护等条件和要求。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规划审查本级财政出资安排的地质勘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矿区土地复垦等项目,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确定的重点方向、重点区域和重大工程范围的,不得批准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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