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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察:环保联合会要避免价值观冲突

2013.7.02

  回到现有机构的宗旨和章程,环保联合会最合适的道路是把关会员的环境资质,拒绝有不良环境记录的企业进入决策层,更好地代表公众促进环保,维护公众权益。

  成立8年的中华环保联合会,被推到了舆论的风口浪尖。根据目前正在审议的环保法修正案草案规定,环境公益诉讼主体将只限定为中华环保联合会一家。媒体调查发现,环保联合会,吸取企业、个人两种会员。而在这些企业会员中,很多都是曾被曝光的“污染大户”。对此,一些业内专家表示,中华环保联合会的公益性存在疑问,很容易出现“权力寻租”现象,环保联合会方面则予以否认。

  环保联合会获得公益诉讼主体资格的争议再一次升级。按照环保联合会章程,会员代表大会是最高权力机构,虽然吸取会员的部门和维护环境权益的部门不一,但有污染企业参与行使最高权力的组织,如何代表公众利益追究会员单位的责任,必然有利益冲突。对会员是否有环境不良记录资质的把关,决定了联合会的工作是否公正。

  其实,环保组织并非完全不能和污染企业联合工作,具体情况需要根据不同组织发起时的使命和权利构架来决定。也有国际知名的环保组织和备受争议的污染企业合作,毕竟企业拥有的社会资源更多,如果能以合作的方式带动企业进步共同推动环境保护也是一种策略,和针对污染企业维权抗争的方式推动环保,各行其道,相得益彰。

  但是,国际组织也仅限于和污染企业的合作,包括接受资金资助和技术上的合作等方式,而环境记录不佳的企业如果成为一家组织的成员,并能参与行使最高决策权力,至少这家组织在使命上和企业不会有冲突。比如很多企业成立发起或支持改进生产技术的环境组织,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但现在的困境在于,生产技术改进和抗争主导的法律维权是不同的工作思路,企业作为一个理性经济人没有义务支持自己所在的机构起诉自己的企业要求赔偿,这种“左右互博”的故事一旦出现,无论如何都难以取信于人。

  当然环保联合会也有可能兼容两个工作目标,作为政府部门主导成立的机构,在后期为工作需要吸收的缴费会员决策权比想象中的小。但这样做的后果,就是一个机构的价值观的分裂,要么限制会员单位参与决策的权力,要么不能公允地代表公众利益。

  环保联合会作为官办组织,是中国国情下的产物,未来的可持续发展之路,还是要避免价值观的分裂。因此,回到现有机构的宗旨和章程,环保联合会最合适的道路是把关会员的环境资质,拒绝有不良环境记录的企业进入决策层,更好地代表公众促进环保,维护公众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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