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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出台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2014.1.06

  省政府办公厅近日印发的《甘肃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明确规定,中毒人数在100人以上的即为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市州政府及其食品监管部门接到较大以上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后,应在2小时内分别向省指挥部办公室和省政府报告。

  《预案》明确,按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将食品安全事故由低到高划分为一般食品安全事故、较大食品安全事故、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四级。其中:符合食品污染已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1起食物中毒事故中毒人数在30人以上99人以下,且未出现死亡病例的;县级以上政府认定的一般食品安全事故情形之一的,为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符合事故影响范围涉及设区市级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县级行政区域,给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1起食物中毒事故中毒人数在100人以上;或出现死亡病例的;市州政府认定的较大食品安全事故情形之一的,为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符合事故危害严重,影响范围涉及省内2个以上设区市行政区域的;1起食物中毒事故中毒人数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的;1起食物中毒事故造成10例以上死亡病例的;省政府认定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情形之一的,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符合事故危害特别严重,对我省及周边省份造成严重威胁,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超出事发地处置能力水平的;发生跨境(包括港澳台地区)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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