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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部委规定:三大区域禁用高灰高硫散煤

2014.9.17

  国家发改委、环境保护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近日联合制定并发布《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据悉,此举旨在贯彻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强化商品煤全过程质量管理,提高终端用煤质量,推进煤炭高效清洁利用,改善空气质量。

  《办法》明确,商品煤应当满足下列基本要求:褐煤灰分≤30%,其他煤种≤40%;褐煤硫分≤1.5%,其他煤种≤3%;汞≤0.6μg/g,砷≤80μg/g,磷≤0.15%,氯≤0.3%,氟≤200μg/g。

  《办法》对远距离运输(运距超过 600 公里)的商品煤提出了特殊要求,除满足上述要求外,还应当同时满足:褐煤发热量≥16.5MJ/kg,灰分≤20%,硫分≤1%。其他煤种发热量≥18MJ/kg,灰分≤30%,硫分≤2%。

  根据《办法》,对于供应给具备高效脱硫、废弃物处理、硫资源回收等设施的化工、电力及炼焦等用户的商品煤,可适当放宽其商品煤供应和使用的含硫标准。

  京津冀及周边地区、长三角、珠三角限制销售和使用灰分≥16%、硫分≥1%的散煤。

  《办法》还规定,对于采取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等违法手段进行经营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据悉,《办法》将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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