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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措并举制止环境数据造假

2016.8.10

  污水处理厂是改善流域水环境质量的基础性设施,与人们生活息息相关,降低运营成本理应从提高污水处理技术、强化运营管理上下工夫。然而,目前在国内有些地方的个别污水处理厂却心存侥幸,妄图在自动监测设备上动手脚,扰乱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最终逃不过环境执法人员的“法眼”。

  最近,山东省环保厅便查处了巨野县三达水务有限公司、日照城市排水有限责任公司两起监测数据弄虚作假案件。截至目前,两家作假企业均被处以10万元罚款,案件已移交公安机关处理,两名负责人被行政拘留。

  据了解,山东省环境信息与监控中心通过自动在线监控系统发现,菏泽市郓巨河于楼断面氨氮超标,5月11日12时显示氨氮浓度达到3mg/L,5月13日、14日氨氮浓度也均大于2mg/L的标准值。山东省环境信息与监控中心立即将于楼断面与周边重点污染源进行关联分析,发现这一断面主要纳污企业为巨野县三达水务有限公司,但其公司氨氮自动监测数据偏低,随即展开调查,确认企业擅自修改设备参数。日照城市排水有限责任公司亦然。

  数据质量是环境监测的生命线

  据山东省环保厅环境监测有关人士介绍,山东省环保厅在强化环境监管的基础上,围绕以技术创新反制技术造假,创新研发了自动监测设备动态管控系统,实现自动监测设备技术参数、运行状态和监测数据的“三同时”监控,能够对自动监测设备技术参数、运行状态异常情况进行判别,对异常状态时的监测数据进行标识,做到异常状态自动报警。

  环境监测是环保工作的基础,数据质量是环境监测的生命线。监测数据弄虚作假影响环境决策和管理,误导社会公众,是严重的环境违法行为。近年来,山东省坚持对数据造假零容忍,采取“快、准、细、狠”独立调查、技术创新反制技术造假等检查措施,对造假案件一律实施顶格处罚并移交公安机关、一律经媒体曝光等处罚措施。

  新环保法实施后,对环境监测数据造假提出了更为严厉、明确的处罚措施,用法律来强化数据的真实性。然而,数据显示,2015年,全国共发现2658家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存在不正常运行、超标排放、弄虚作假等问题。环境数据造假屡禁不止的根源是造假成本低、收益大。某省专门负责监管的领导曾指出,企业环境数据造假的成本不过80元—100元,却可以节省几十万元的环境处理成本,差距巨大,部分企业往往就会铤而走险。正因如此,为掩盖超标排放等问题,环境数据造假也一直被业内称为“潜规则”。

  环境在线监测数据,既是企业排放的真实记录,也是环保部门执法履职的根本依据。早些年,环境数据监测技术条件十分简陋,不少基层执法人员只能靠眼看、手摸、鼻子嗅。如需仪器检测,只能抽样送省市机关。科技进步让环保部门对企业排放情况能够实现“在线监测”,哪怕远在千里之外,执法人员也能对企业排放情况了如指掌。这对企业来说,起到了一定的威慑作用。

  遗憾的是,道高一尺,魔高一丈。一些无良企业竟打起歪主意,肆意将在线监测仪器设备致瞎致哑,使其成了摆设。然后,编造虚假数据欺骗执法部门,以应付检查。福建省已查到的造假方式包括破坏采样管路,人为配制样品或对样品进行稀释;规避仪器采样时段,致使监控采样时总是排放达标废水;故意闲置、不正常运行自动监控装置;篡改仪器参数、改变数据修正值等。

  绝不能让环境监测数据造假者逍遥法外

  环境监测数据造假,不仅直接误导环境管理决策,而且严重损害环保部门和政府公信力。有观点认为,铲除环保数据造假的毒瘤,理应穷追猛打,让法律长出“钢牙利齿”,“咬断”已经形成的利益链条。业内人士建议,要保证环境监测数据的真实性,环保部门还要把工夫用到企业身上,从环保数据的源头抓起。对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违法行为,加大、加重对企业的罚款,追究法律责任。对于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及运维企业参与环境监测数据造假的,除追究连带责任和法律责任外,也要将相关机构及人员列入黑名单,禁止其参与环境监测服务或政府委托项目,提高违法成本,树起不敢、不愿、不想造假的法律红线。

  除了增强法律层面的问责力度,另有观点认为,还要扩大环境监测的参与度,让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对环保监测进行全程监督,让环境监测数据造假行为面临更多障碍。推行“阳光排污口”行动,即将企业排污口置于公众监督之下,人人都可随时检测,同时还要鼓励公众对企业数据举报、质疑、排查,形成强大的社会监督力量。

  实际上对于生态环境的改变,人民群众很难有认同感。之所以在线监测数据造假屡禁不止,弄虚作假早就成为业内潜规则,正是源于其违法成本低,得大于失。既如此,要遏制造假趋势,显然有必要加重处罚和打击力度,要让数据造假企业得不偿失,甚至要让他们“赔了夫人又折兵”,唯有如此,方能让这些企业持守敬畏之心,规规矩矩做事。

  笔者认为,各地可依据2015年12月环保部印发的《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出台处罚细则。今年6月2日,山西正式实施《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实施细则》,不仅明确了17种篡改监测数据、14种伪造监测数据行为的认定及惩处规定,且特别强调对党政领导干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篡改、伪造或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由负责调查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出建议,移送有关部门予以处理。除了对数据造假企业予以经济和行政处罚外,还将同步移送公安机关对相关责任人实施行政拘留。

  基于此,笔者以为,同时还应当对那些无良企业建立失信黑名单。一旦进入黑名单,不仅会影响企业的环境信用评价,且直接与企业的信贷、采购、上市等挂钩,实施综合性惩罚。尤其关键的是,在各地环保执法上划省级统管之前,要坚决顶住地方保护主义的压力,依法对数据造假企业予以打击和制裁,真正做到发现一起严惩一起,绝不能让造假者逍遥法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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