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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系食品安全 预包装食品标签信息标注不容忽视

2014.1.06

  近年来,食品安全问题引起了消费者、生产企业和质监部门的重视。食品安全并不仅仅是指食品本身的质量问题,其包装材料、包装方法也是食品安全不可或缺的因素,食品的包装标签更是不容忽视。但是,对于产品标示信息是否与实际相符,标明的内容能否满足国家法规、标准及实际应用的要求,是否全面真实地反映了产品信息,是否便于消费者选购等诸多问题往往被忽视,特别是食品标签缺印、漏印、涂抹或标错等现象时有发生,而消费者对食品标签上标注的信息不理解、不明白也对选购食品造成了一定的影响。

  为了解目前市售预包装食品的标签标识情况,国际食品包装协会联合北京凯发环保技术咨询中心,对北京、上海、广东三地部分超市售卖的预包装食品展开了调查。调查组分别从以上三个地区的超市购买了消费者日常生活中购买较多的预包装食品,每个地区购买25种,共购买了75个样品。此次调查显示,目前市场上销售的预包装食品标签情况大部分是符合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的,但是仍存在个别问题,需要企业严格整改并执行。

  产品必标信息标不全

  根据《食品安全法》,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标明: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成分或者配料表;生产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保质期;产品标准代号;贮存条件;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生产许可证编号;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必须标明的其他事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11)中对此的要求与《食品安全法》相一致。

  此次调查共涉及75种预包装食品,其中有3种预包装食品并未将上述必须标明的标签项目标示完全,分别为上海乐购购物中心(七宝店)销售的品品牛板筋、香香嘴卤汁豆腐干和广东省华润万家(天河东店)购买的约克小馆黑胡椒鸡排堡。

  国际食品包装协会秘书长董金狮强调,企业一定要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11)的要求标示食品包装标签,避免出现缺印、错印的现象。食品包装标签缺印、错印对消费者正确选购食品、了解食品的安全、营养情况造成了一定的不便,也是企业对自己所产食品不负责任的表现,更是对消费者健康的不负责。

  食品添加剂标注方式仍有错误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11)中对食品添加剂的标注要求为,"食品添加剂应当标示其在GB 2760中的食品添加剂通用名称。可以标示其具体名称,也可标示为其功能类别名称并同时标示食品添加剂的具体名称或国际编码(INS 号)。"

  被调查的75个预包装食品样品中有72个食品添加剂标注方式是正确的,3个标注方式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11)不符。

  董金狮建议,食品添加剂是向消费者传达产品信息的重要部分,因此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标准要求明确标示,只标示添加剂类别名称的做法是不正确的,食品企业应严格把关,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11)中规定的方式标注食品添加剂。

  食用香精标注混乱存争议

  此次调查中发现,配料表中比较明显的一个问题是,多数预包装食品将"食用香精"或"食用香料"标示在"食品添加剂"项中,但是"食用香精" 或"食用香料"是否属于"食品添加剂"呢?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1)的附录B"食品用香料使用规定"中有"用于配制食品用香精的食品用香料品种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具有其他食品添加剂功能的食品用香料,在食品中发挥其他食品添加剂功能时,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食品用香精中允许使用的辅料应符合QB/T 1505《食用香精》标准的规定".

  行业标准《食用香精》(QB/T 1505-2007)中"食用香精"的定义为,"用来起香味作用的浓缩配置品(只产生咸味、甜味或酸味的配制品除外),它可以含有也可以不含有食用香精辅料。通常它们不直接用于消费。食用香精包括食品用香精、饲料用香精和接触口腔与嘴唇用香精。"

  因此,"食用香精"是一种由多种香料制成的配置品,并非一种单纯的物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1)中并未规定"食用香精"的种类、适用范围及用量限制。GB 2760-2011的附录B只适用于"配制食品用香精的食品用香料",对"食用香精"不适用。在附录B的附表中,列出了 "食品用天然香料"和"食品用合成香料"共1853种,《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1)中共有添加剂3000种左右,其中食品香料所占比例为60%左右,可见食品香料在食品添加剂中的重要性。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11)中对食用香精是否属于食品添加剂并无明确说明,但是在其附录B中有这样的要求:"直接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应在食品添加剂项中标注。营养强化剂、食用香精香料、胶基糖果中基础剂物质可在配料表的食品添加剂项外标注。非直接使用的食品添加剂不在食品添加剂项中标注。"其中的"可在配料表的食品添加剂项外标注"要求模糊。

  此次调查中,共有23个样品将"食用香精"或"食用香料"标在 "食品添加剂"中。对于这种标示方法,国际食品包装协会建议,虽然国家标准中并未明确说明"食用香精"是否属于"食品添加剂",但 "食用香精"是混合物,最好不要标注在食品添加剂项内;"食品香料"是一类物质的统称,也不可以直接标示在"食品添加剂"中,应标示出其所用香料的具体名称。

  产品生产日期与保质期"缺印"或遭涂抹

  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对食品安全的重要性不容忽视,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是预包装食品标签中必须标明的信息。在被调查的75个预包装食品样品中,大部分样品均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11)标示了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有3个样品未标注生产日期,分别是在上海乐购购物中心(七宝店)购买的品品牛板筋、香香嘴卤汁豆腐干和在广东华润万家超市(天河东店)购买的约克小馆黑胡椒鸡排堡,其中约克小馆的黑胡椒鸡排堡上的生产日期模糊不清,只能看到"2013".

  生产日期被涂抹的事件已经被多次报道,由于超市内销售的大多数预包装食品,其生产日期一般都是喷涂上去的,很容易被涂抹,如用酒精、香蕉水等均有可能被涂抹掉。上述3款食品的生产日期或不标或被涂抹,都是不符合法规和标准规定的。

  此外,此次调查中还发现,有样品生产日期模糊的现象,调查人员分析,这种现象有可能是被人为涂抹,也可能是因所用喷墨的质量问题,在运输流通过程中被刮蹭掉。无论是哪种情况,均是因为生产日期喷墨容易被涂抹掉的原因造成,因此国际食品包装协会建议,食品企业应用更加科学的方法标示生产日期,防止被恶意涂抹、篡改。

  少有食品标明包装企业QS信息

  在预包装食品包装标签上必须标注的信息中,并未要求标注包装材质及包装生产企业信息,但是,食品包装作为直接接触食品的媒介,其安全性也是至关重要的,因此消费者要对所购买的食品放心,食品包装的安全性也是需要考虑的因素。在食品最小销售单元上标明包装制品生产许可信息,是对消费者负责,也是对食品负责。同时,标明包装企业QS信息可便于食品企业对问题食品的包装进行追溯。

  此次调查对75个预包装食品样品进行了统计,其中有10个样品上标明了食品包装生产许可QS编号,未标明食品包装QS编号的样品数为65个。

  少有食品标注包装回收标志

  《包装回收标志》(GB/T 18455-2010)以及《塑料制品的标志》(GB/T 16288-2008)中对不同材质的包装回收标志做了详细说明和规定,为我国包装可回收体系提供了标准依据,以更便于回收。但是,考虑到我国的国情,这两项国家标准仍是推荐性标准,虽然并非强制,但国家鼓励企业自觉执行。在此次调查所涉及的75个样品中,未标示包装回收标志的样品数为70个,只有5个样品上标明了回收标志。

  董金狮提醒,食品标签直接关系到消费者对食品的选购,对消费者的健康安全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同时也是食品企业宣传产品的最直接途径和方法,因此,企业应重视食品包装标签,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的要求,政府监管部门更应对企业和经销商进行严格的监督和管理,从各个方面、多个角度保证食品包装标签对食品描述的真实性、可靠性,让消费者买得方便、吃得放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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