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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4条新规国内首发规范ZL行政处罚行为

2010.7.09

   7月8日从湖南省知识产权局获悉,《湖南省ZL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已经省政府批准统一公布,这标志着国内首个省级ZL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正式出台。该《基准》在4个方面作出了新的规定,将使湖南ZL行政处罚行为更加规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ZL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假冒ZL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四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该《基准》将有违法所得的处四倍以下罚款分为了1倍以下、1至2倍,2至4倍的罚款三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分为了1万元以下、1万元以上至10万元以下、10万元以上至20万元以下三档。此举缩小了行政法律规范中行政自由裁量的空间,减少了行政权权力寻租的制度条件。

   同时,该《基准》将《中华人民共和国ZL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规定的几种假冒ZL违法行为分为了情节较轻的、情节较重的、情节严重三个档次的表现情形,分别进行行政处罚,有效地防止执法人员滥用行政处罚权、解决行政处罚“同案不同罚”现象。该《基准》还规定了非法经营数额10万以下、非法经营数额10万以上至200万以下、非法经营数额200万以上的假冒ZL行为3个档次的表现情形,为执法中遇到成本、违法所得不易核算时进行行政处罚提供了依据。

   此外,《基准》规定:ZL权终止或无效六个月以上一年内,在ZL产品、依照ZL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ZL的,按情节较轻的假冒ZL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进行行政处罚;而对ZL权终止或无效六个月以内假冒ZL违法行为没有规定行政处罚,给予了ZL权人适当的改正缓冲期,减少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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