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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规施行:食品化妆品标识更规范

2008.9.01

北京9月1日消息 一批新法规和部门规章从今天起正式施行,将对我国的政治、经济、社会生活产生重要影响。

其中,质检总局颁布的《食品标识管理规定》要求,在食品出现医学临床证明对特殊群体容易造成危害的;经过电离辐射或者电离能量处理过的;属于转基因食品或者含法定转基因原料的;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等规定,应当标注其他中文说明的,都必须在标识上进行中文说明。同时,食品名称或说明中标注了“营养”、“强化”字样的,就应该在标识中标注食品的营养素和热量。

此外,明示或者暗示具有预防、治疗疾病作用;非保健食品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作用;以欺骗或者误导的方式描述或者介绍食品等内容,不得出现在食品标识中。

从今天起施行的《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要求化妆品必须标注生产日期、保质期、批号、产品的净含量;明令禁止标识利用字体大小、色差或暗示性语言、图形、符号误导消费者。明确要求化妆品标识不得标注夸大功能、虚假宣传、贬低同类产品、明示或暗示具有医疗作用的内容,不得标注容易给消费者造成误解或者混淆的产品名称。

从今天起,汽车消费税新政策正式实施。根据新政策,排量在3.0升以上至4.0升的乘用车,税率由15%上调至25%;排量在4.0升以上的乘用车,税率由20%上调至40%。与此同时,排量在1.0升以下的乘用车,税率由3%下调至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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