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液化石油气掺混二甲醚屡禁不止 存巨大安全隐患

2012.3.20
  2012年央视315晚会报道,新奥集团等多家企业供应的液化石油气掺混二甲醚,存在严重安全隐患,令人震惊。

  2月20日,央视记者发现,在江苏宜兴,很多经营液化石油气充装业务的零售商都不在本市内充装液化石油气,而是雇车将钢瓶送到50多公里以外的常州市充气。零售商的舍近求远引起了记者的疑问。

  为揭开事实真相,记者在常州跟随了一辆专门为储配站运送液化石油气的槽车。结果发现,这辆槽车开进了张家港市的新能能源有限公司的大门。这家公司是新奥集团的下属企业,专门生产二甲醚。槽车在充装了大量二甲醚之后,便返回了常州的液化石油气充气站。记者在这家充气站买了一罐液化石油气,检测显示其掺混二甲醚的浓度竟然高达61.3%。

  二甲醚在常温、常压下为无色、无味、无臭气体,有轻微醚香味,对中枢神经系统有抑制作用,吸入后可引起麻醉、窒息感,对皮肤有刺激性;在压力下为液体,性能与液化石油气相似,但爆炸极限范围更大,体积浓度约3%~17%(液化石油气为1.5%~9.5%)。掺混较多二甲醚的液化气燃烧火焰呈黄红色,无法调节至蓝焰,热效率低。

  由于二甲醚对液化石油气钢瓶的橡胶密封圈有溶胀作用,长期充装掺杂可能导致钢瓶阀门以及灶具漏气,长期使用容易引起爆炸。

  国家质检总局于2008年3月下发了《关于气瓶充装有关问题的通知》(质检特函(2008)17号),明确规定,不得在民用液化石油气中掺入二甲醚后充入液化石油气钢瓶。2011年7月1日实施的GB250352010《城镇燃气用二甲醚》国家标准明确规定,二甲醚为城镇为燃气用只能纯燃,而且要求专瓶专用。2010年2月,针对广东省查出大量液化石油气掺混二甲醚,国家质检总局发布《关于广东省质监局查处液化石油气掺杂使假问题的情况通报》,要求各地严厉查处液化石油气掺杂使假行为。2010年6月起,国家质检总局、工商总局、安全监管总局、国家能源局四部门联合行动,严查在液化石油气中掺混二甲醚。

  然而,液化石油气掺混二甲醚的问题依然普遍存在。近2年来,在广东、福建、江苏、湖南、山东、辽宁、陕西、浙江等多个省份都有类似现象的报道。

  液化石油气掺混二甲醚存在巨大安全隐患,国家明令禁止,又何以屡禁不绝?最主要的原因是利益驱动,包括掺混液化石油气企业、零售商及至二甲醚生产企业均在利益链条上。

  一吨液化石油气目前在6500元左右,而一吨二甲醚约4000元左右,差价达2、3千元。若掺混二甲醚20%,气站销售每吨气的成本就将节约500元。保守估计,按一个气站一天卖40吨计算,每月利润比正规气站要多出约60万。

  对于居民用户来说,一方面使用掺混的液化石油气存在巨大安全隐患,人身安全受到威胁,另一方面,经济也蒙受损失。二甲醚热值只有液化气的60%左右,添加二甲醚的液化气将大大降低热值。假设原来一瓶液化气是30天的使用周期,添加了二甲醚30%的液化气只能使用26天。

  行业内大型、规范经营的液化石油气分销企业也是液化石油气掺混二甲醚的受害者。液化石油气掺混二甲醚主要发生在中小型气站,尤其是私人承包的气站。由于经济利益驱动,终端零售商向气站采购液化石油气时首先考虑价格因素,热值不足存在安全隐患的掺混液化石油气因价格低而大行其道,在液化石油气行业形成劣币驱逐良币现象,对行业长期健康发展非常不利。

  既然规章制度、专项整治难以禁绝,建立国家就此立法,对违法的二甲醚生产商、液化石油气充装站、零售商加大处罚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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