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09年度全国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结果的通报

各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室),各省、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根据《关于印发〈“十一五”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指标实施细则〉和〈全国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环办〔2006〕36号),在各城市自报、省级环保部门审核、省间互审和我部终审的基础上,我部组织编制完成了《2009年全国城市环境管理与综合整治年度报告》,现予通报。

  附件:2009年度全国城市环境管理与综合整治年度报告

二O一O年十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