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在美国尽管有许多讨论关于大学等研究单位是否应制定足够的政策来管理其医学研究人员的利益冲突,但却很少有话题涉及包括单位在内的利益冲突。

  据《科学》杂志在线新闻报道,今年1月10日,美国健康与人类服务署监察长办公室发布报告指出,虽然部分大学制定有管理机构利益冲突的政策和措施,但许多大学都没有这样做。

  美国联邦政府各机构的监察长办公室是根据1978年的《监察长法》创建的,其职责是受理对雇员贪污受贿、滥用职权等行为的举报,以及其他管理方面弊病的调查。

  为了保证监察长办公室不受行政干扰,其人事权和预算相对独立,各部门和重要机构的监察长需总统提名并获国会参议院批准。监察长办公室有责任直接向国务卿和国会报告相关问题,并提出修正意见。

  在这份题为《NIH经费获得者的机构性利益冲突》的报告中,健康与人类服务署监察长办公室指出,联邦政府并未要求受资助单位鉴别、报告和管理实际或潜在的利益冲突。但当涉及到单位自身或其高级官员的经济利益时,他们可能会冒风险对与机构研究相关的决定产生过度影响,因而会出现机构性利益冲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