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保障生物制品质量安全,根据2005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三部的要求,日前,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就进一步规范生物制品生产、检验过程中的相关质量控制要求发布通告,对有机溶剂、抗生素、防腐剂的使用,批、亚批及批号确定的原则作出明确规定。

  通告指出,凡在生物制品生产、检验过程中涉及添加有机溶剂、抗生素、防腐剂及产品分批的质量控制要求,按通告要求执行。

      附: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公  告

2009年 第6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生物制品质量控制要求的
通  告

  为切实保障生物制品质量安全,根据2005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三部的要求,现就进一步规范生物制品生产、检验过程中的相关质量控制要求通告如下:

  一、关于有机溶剂的使用
  生产过程中如采用有机溶剂或其他物质进行提取、纯化或灭活处理等,产品的后续纯化工艺应保证可有效去除制品中的有机溶剂或其他物质,去除工艺应经验证。生产过程中有机溶剂的使用及残留限值的规定应严格按照现行版《中国药典》二部“残留溶剂测定法”(附录Ⅷ P)的相关要求执行。